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輝清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635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2908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告訴人A02之父親,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徒手掐告訴人脖子之舉動,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無刑責規定,則本案犯行應依刑法規定論罪,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㈢爰審酌被告係告訴人之父親,僅因發生細故,即徒手掐告訴
人脖子,致告訴人成傷,顯見被告法治觀念及自我情緒管理能力甚為薄弱,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並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1635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2係父女,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A04於民國114年3月29日1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見A02在擺弄盆栽,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住A02之脖子,致A02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A02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其有於上開時、地徒手掐住告訴人A02脖子之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徒手掐住其脖子,其試著掙脫並咬向被告小腿之事實。 (三) 證人即被告之配偶蔡幸珍於警詢時陳述 其看見被告於上開時、地以身體將告訴人壓制在地上之事實。 (四) 證人即被告之女兒林珈麒於警詢時陳述 其看見被告於上開時、地徒手抓住告訴人之雙手,並以身體將告訴人壓制在地上之事實。 (五)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4年3月29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告訴人之傷勢照片 佐證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之犯行,辯稱:我只有推告訴人,告訴人好像有跌倒,然後告訴人咬我的腳,我為了正當防衛,才抓住告訴人之脖子等語。惟查,告訴人業已就被告先動手掐住其脖子此舉具結證述如上,又證人即在場目擊之人蔡幸珍、林珈麒均稱:我上樓時就看見被告將告訴人壓制在地上,我沒有看見被告掐告訴人脖子等語,可知被告在告訴人跌倒之前,即已徒手造成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前開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孟樵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