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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8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8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沛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2978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韓沛勳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韓沛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本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上述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依限制從屬之理論,被告此部分幫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亦不另論罪。

㈡另被告所為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將其申辦之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由他人使用,雖

未實際參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惟幫助他人遂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而予助力,危害社會治安及網路申辦帳號之安全,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情節、致被害人所受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本案獲有新臺幣300 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未扣案,且俱未實際合法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是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凌于琇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9788號被 告 韓沛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沛勳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當知電話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即可藉此躲避員警追查,作為他人之犯罪工具;且現今一般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均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無使用他人門號以掩飾實際通話人之必要,為牟取利益,竟仍基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南平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並將該門號預付卡以新臺幣(下同)300元販賣予不詳犯罪者使用。嗣該不詳犯罪者取得上開門號後,未經陳佩均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5月8日上午6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使用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使用陳佩均之名義及上開門號,申辦奇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復於114年4月2日年某時,以該帳號刊登販售「【保健全球購】買四送一泰國秀美樂植物茶植物草本茶(50包入現貨正品)」、「【保健全球購】買二送一買三送二買五送三超級好用的人蔘五寶茶人蔘茶八寶茶補腎茶男人固本八寶茶養茶補腎」、「【保健全球購】買二送一買三送二買五送三超級好用的人蔘五寶茶人蔘茶八寶茶補腎茶男人固本八寶茶養茶補腎茶」、「【現貨】買三送一日本AXXZIA曉姿益生菌腸胃清腸潤腸乳酸菌益生元粉270錠」、「【現貨】買3送1SVELTY絲蓓緹俏綺麗3倍植物酵素糖質酵素潤腸排便祛油清腸片糖質酵素」、「買三送一日本AXXZIA曉姿益生菌腸胃清腸潤腸乳酸菌益生元粉270錠【保健全球購】」、「【現貨】熱銷#現貨日本AXXZIA曉姿益生菌腸胃清腸潤腸乳酸菌益生元粉270錠」、「【保健全球購】正品保證日本便卜清宿便排腸毒汙垢清腸道潤通腸排便酵素膳食纖維240片」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陳佩均及奇摩購物網站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韓沛勳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有於上開時、地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並以300元之價格販售予他人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陳佩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並無申辦奇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之事實。 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2日遠傳(發)字第11410423298號函及所附預付卡申請書 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申設之事實。 4 奇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資料 證明奇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於113年5月8日上午6時13分許,112年9月21日下午1時20分許,以被害人之姓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資料註冊之事實。 5 澎湖縣衛生局114年4月2日澎衛食字第1143301536號函、雲林縣衛生局114年4月22日雲衛食字第1140505797號函 證明奇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刊登販賣上開商品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之犯罪所得300元,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凌 于 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