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8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臻篷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第1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4與A02前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4明知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181號核發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禁止A04對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不得對A02騷擾、跟蹤,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0月,警察業已於114年3月6日20時33分許,以電話告知A04本案保護令之裁定主文內容。詎A04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騷擾A02,因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04於警、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及通話之截圖、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數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時
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關係,明知本院核發保護令之
內容,卻仍於該保護令有效之期間內,對告訴人為實施附表所示之騷擾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其之諒解,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素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陳之智識程度、月收入、須扶養1個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另須給付扶養費予女兒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本案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紋菱提起公訴,檢察官甘佳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內容 1 民國114年3月10日 林:妳心中都是怨懟嗎?就一個機會,麻煩妳有空傳女兒的照片給我。 2 114年3月12日 林:覺得妳故意不理我。 A02:這叫故意不理你?你傳的訊息,我每一條都一定要回覆嗎? 林:沒事啦,我知道妳的辛苦,感謝有妳,妳身體要顧好。妳到家有空跟我說一下,我有事情請教妳,感謝。請問幾點方便。 林未接來電。 林:A02~辛苦了,要保重身體,要讓女兒多喝水,尤其吃完糖果,我擔心那個人一直跑去,我心裡面真的只有你跟女兒的安危與身體健康,感謝妳用心照顧女兒。 3 114年3月13日 林:A02早安 林未接來電。 A02:怎麼了嗎 林:妳先忙吧!搞不懂他為何要這樣,妳也不願意說。 A02:你這是對我嚴重的騷擾,你因為你自己所謂的擔心,就可以這樣莫名其妙的騷擾我嗎? 林:我不會了,我相信妳。 林:我不希望有不是家人的人碰我們女兒可以嗎? 4 114年3月16日 林:妹妹起床了嗎?請問妹妹起床了嗎?請問家裡只有妳跟女兒嗎?A02~妹妹起床跟我說一下哦,我們回三重了。 A02:起床了,要視訊的話,晚上8點。 林:請問家裡只有妳跟女兒嗎? 林未接來電。 林:請問家裡只有妳跟女兒嗎? 林未接來電。 林未接來電。 林:請問怎麼了? A02:麻煩你不要一直騷擾我。 林:?又來了,妳就是這樣。 5 114年3月16日 林:妳不開心我也會很難過,我很愛很愛女兒 林未接來電。 6 114年3月23日 林:是妳要我復婚的,感謝有妳,妳清楚在意什麼 A02:請問,你到底哪裡會錯意?我沒有要復婚,還有,請你不要一直騷擾我 林:妳有想過原因嗎?妳有想過這個家嗎?妳每次看到孩子妳心裡面怎麼想,我只希望妳不要再做累積仇恨的事了,妳還沒辭祖都會報應在家人身上 自15時13分許開始至17時5分許,共撥打9通LINE電話給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