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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妙如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黃智靖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張妙如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拾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張妙如明知其與新光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締結之保險契約關於保險費之給付以實際住院及就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為條件,因其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明知其未前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敏盛綜合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李裕承診所就診或實際醫療內容不同,或未受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竟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分別向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新光人壽公司,提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醫院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變造內容欄之資料予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新光人壽公司行使並申請理賠,致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新光人壽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分別理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所載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23萬8043元,足生損害於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新光人壽公司審核保險理賠金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敏盛綜合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李裕承診所管理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管理執行救助紀錄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妙如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新光人壽之代理人陳正煜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之代理人張珈榕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中華郵政公司之代理人楊筑嵐於警詢之證述。

(三)被告與新光人壽公司簽定之要保書、南山人壽公司簽定之要保書、中華郵政公司簽定之要保書、中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新光人壽之理賠審核通知書、南山人壽之結案工作底稿。

(四)附表一至三「證據名稱」欄之證據文件。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法條欄所示)。

(二)按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者而言,又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查附表三編號5所作之診斷證明書,係取真正診斷證明書更改日期等情(診斷書住院時間與實際紀錄多3天),應認被告此部分係就原有診斷證明書加以修改為不實內容而成,係屬變造。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其偽造、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及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審酌被告因需錢孔急,竟偽造、變造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等文件,藉以詐領保險理賠金,已生損害於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保險金給付核發之正確性,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與上開三家保險公司成立和解,並均已償還完畢,有新光人壽公司醫療保險金款項回收確認單(見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第495頁)及告訴代理人於偵訊時之陳明(見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第303頁)、南山人壽公司之陳報狀(見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第319頁)、中華郵政公司之和解書(見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第265頁),兼衡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並考量其所詐領之金額多寡及其長期受紅斑狼瘡疾病所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末查,被告雖曾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嗣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緩刑2年確定,然上開案件緩刑確定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現亦無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已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畢,有如前述,足見其已知悔悟等情,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另為深植被告守法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10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法美意。惟被告倘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詐領保險金,共獲得432萬,8043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然被告與告訴人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均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已達到刑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被告持續保有犯罪所得之目的,是本院基於比例原則,認若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對於被告將有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二)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變造文書內容/印文」欄之文書,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付各保險公司,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然被告偽造之上開文件上之印文,依上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所變造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變造文書內容/印文」欄之文書,業經行使交付予各保險公司,已非被告所有,又其上並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光人壽公司)編號 申請日期 醫院 偽/變造文書內容/印文 理賠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 備註 主 文 1 108年4月30日 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診斷、醫囑)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2、4、7、8、11、12)/「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變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9、10) 8萬5,340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75、76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77至103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05至11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1、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2、4、7、8、11、12為偽造 2、醫療費用收據編號9、10為變造 3、醫療費用收據編號3、5、6、13相符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柒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2 108年7月4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科別、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8萬8,654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15、116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17至119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21至12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醫療費用收據(查無紀錄)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3 108年8月8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文號、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金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萬119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27、128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29至135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37至14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參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4 108年10月15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 2萬4,000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45、146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47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49至15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8年11月6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2萬3,008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53、154頁) 2、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55至157頁) 3、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37至15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6 108年12月11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1(格式、字體大小、診療日期、醫囑) 2、變造診斷證明書2(製作時間、格式、字體大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3、變造診斷證明書3(製作時間、文號、格式、字體大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4、偽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2、4、5、6、8、9)/「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6萬6,605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61、162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63至185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187至19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3、7相符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陸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7 109年1月16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萬7,662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01、202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03至205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07至20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8 109年3月27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5萬9,883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11、212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13至217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19至22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參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9 109年4月22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文號、字體大小、科別、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2、4、5、6、8、9、10、11、12)/「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6萬1,669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25、226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27至251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53至26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醫療費用收據編號3、7相符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拾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0 109年9月2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李裕承診所 1.變造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字體大小、科別、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3)/「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偽造急診病歷/「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電子病歷複印專用章」 12萬4,574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69、270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偽造急診病歷(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77至293頁) 3、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295至299頁) 4、李裕承診所112年12月5日承診字第1121205001A號函暨正確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523至529頁) 5、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1月2日桃消護字第1120036269號函暨就護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509至511頁) 6.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2年11月9日長庚院林字第112115134203號函文(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50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1、醫療費用收據2相符 2、急診送至桃園醫院,惟竟持有長庚醫院急診病歷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急診病歷」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電子病歷複印專用章」印文共貳枚及肆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1 109年7月24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萬6,000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03至311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17至321頁) 3、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23至32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2 109年11月16日 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1(字體大小、醫囑、醫師簽章) 2、變造診斷證明書2(製作時間、格式、字體大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3、變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2) 6萬5,016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27、328頁) 2、變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29至333頁) 3、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35至34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醫療費用收據3相符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9年12月31日 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1萬4,032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43、344頁)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45至353頁) 3、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5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4 110年1月11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5萬8,460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57、358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59、340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61至36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15 110年3月23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7萬2,785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65、366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67至387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93至39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拾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6 110年5月5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偽造急診病例(日期嚴重錯誤)/「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電子病歷複印專用章」 4、偽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說明書 15萬507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399、400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急診病歷、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說明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01至407頁) 3、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1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查無桃園市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及「急診病歷」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電子病歷複印專用章」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17 110年7月16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15萬1,975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13、414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15、416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1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8 110年9月3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偽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說明書 15萬8,463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19、420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說明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21至451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55至46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拾肆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9 110年10月20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9萬5,343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63、464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65、467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6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20 111年3月10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9萬6,616元 1、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71、473頁) 2、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73、474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8887號卷47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表二:(南山人壽公司)編號 申請日期 醫院 偽/變造文書內容/印文 理賠金額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 備註 主 文 1 108年5月7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診斷、醫囑) 2、醫療費用收據1、2變造金額 3、偽造醫療費用收據3、4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偽造自費特材及自付差額特材同意書(偽簽立同意書人:張美倫) 3萬2,706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99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自費特材及自付差額特材同意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01至111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偽造自費特材及自付差額特材同意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13至123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25至12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及「自費特材及自付差額特材同意書」上之偽造「張美倫」簽名壹枚均沒收。 2 108年7月9日、108年7月22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科別、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查無紀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6萬6,000元、2萬6,596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29至13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35至141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43至145、149至151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55、15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3 108年8月2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文號、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2、變造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3、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金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萬2,432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6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病理組織檢查報告(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63至167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醫療費用收據、變造病理組織檢查報告(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69至175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77至17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4 108年10月16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1(格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 2、變造診斷證明書3(格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字體大小樣式) 3、醫療費用收據2、3查無紀錄屬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萬6,371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8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3紙、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83至193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3紙(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195至199頁) 4、偽造之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03至205頁) 5、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07至21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1、診斷證明書2內容相同,惟排版不同 2、醫療費用收據1相符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5 108年12月3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字體大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2、查無醫療費用收據屬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6萬1,368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13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15至217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19至221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23至22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沒收。 6 109年1月14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5萬52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29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31至235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37至239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41至24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7 109年3月20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6萬2,075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45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47至253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55至261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63至26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參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8 109年4月29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文號、字體大小、科別、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均查無紀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2萬7329元、4,671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69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71至279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81至291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293至295、301至30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109年5月11另有補差額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伍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9 109年8月28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字體大小、科別、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2、偽造109年5月12日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變造109年6月9日醫療費用收據 10萬4,532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05頁) 2、消防急診資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07至319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及變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21至337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39至34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急診送至桃園醫院,惟竟持有長庚醫院急診病歷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0 109年7月27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萬6,000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45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47至353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55至357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59至36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11 109年11月13日 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字體大小、醫囑、醫師簽章) 2.變造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3、變造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格式、字體大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4、變造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2500元收據) 4萬8,000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63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3紙、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65至373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變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75至381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83至38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0年1月18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4萬4,000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87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89至391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93至395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397至39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共貳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13 110年3月22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7萬2,000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401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403至417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419至425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一427至43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 參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4 110年4月12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製作時間、文號、格式、字體大小、醫囑)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編號1、5、8、9、10、11、12、14、15、16、17、18、20、21)/「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2萬1,000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3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5至15頁) 3、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7至61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63至70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1、醫療費用收據3、6部分,診斷書未記載 2、關於理賠申請部份係申請21筆(門診1次理賠1000元,108/2/27、3/15、3/29、4/17、5/9、6/21、7/4、7/11、8/12、9/16、10/14、11/11、12/16、109/1/2、4/6、7/6、10/5、110/1/2、3/11、4/8、110/2/8對應為醫療費用收據第18筆,其中108/3/15、6/21、7/11、109/1/2、110/3/11、4/8為實際相符日期)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拾肆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5 110年5月10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偽造急診病歷(日期嚴重錯誤)/「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電子病歷複印專用章」 4、偽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 18萬2,314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71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73至79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偽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急診病歷(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81至99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01至10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查無桃園市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 「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及偽造之「急診病歷」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電子病歷複印專用章」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16 110年7月12日 敏盛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變造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醫師囑言) 2、偽造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3、偽造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27張,均查無紀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7萬8,000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07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敏盛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09至111、115至129頁) 3、變造之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偽造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偽造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31至187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90至192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 貳拾柒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7 110年9月8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3、偽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 18萬4,543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93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醫院出具正確之醫療費用繳費證明(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195至199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急診病歷、偽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01至209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11至22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查無桃園市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書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 參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8 110年10月21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6萬5,343元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25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27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急診病歷(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29至233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35至23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 貳紙「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19 110年11月15日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1、變造診斷證明書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未有印文 未理賠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41頁) 2、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1年10月21日函文暨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43至259頁) 3、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63頁) 4、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急診病歷(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65至269頁) 5、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71至27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1年4月11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2、偽造醫療費用收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 未理賠 1、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75、279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77頁) 3、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偽造之醫療費用收據(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81、289頁) 4、結案工作底稿(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卷二291至29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本案申請後退回,111年7月15日再申請仍退回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及「長庚紀念醫院收據」上偽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批價章」印文壹枚均沒收。附表三:(中華郵政公司)編號 申請日期 醫院 偽/變造文書內容/印文 理賠金額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 備註 主 文 1 108年7月4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2萬7,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67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69至71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7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2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8月8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4萬5,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75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77至79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8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3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9月25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診療日期、診斷、醫囑) 3萬6,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83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85至8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8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8年10月14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診斷、醫囑、電子簽章) 3萬9,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9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93至95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9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4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8年10月31日前某日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 2萬4,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99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01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0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3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1月2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5萬7,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05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0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0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7 109年3月20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6萬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11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13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1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8 109年4月24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科別、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醫師證號、電子簽章) 4萬8,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17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19至121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2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6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9年7月28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6萬9,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25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2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2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10 109年8月31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字體大小、製作時間、科別、診療日期、診斷、醫囑、醫師、醫師證號、電子簽章) 8萬4,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3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33至135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3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2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年11月6日前某日 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字體大小、醫囑、醫師簽章) 4萬8,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39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43至145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4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5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9年11月6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字體大小、製作時間、電子簽章) 2萬4,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4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43、14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51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9年12月18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5萬4,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53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55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5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14 110年3月18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7萬8,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59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61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6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15 110年4月16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8萬1,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65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6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6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16 110年6月16日前某日 敏盛綜合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 3萬3,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71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73至175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77頁) 4、敏盛醫院112年5月8日敏總(醫)字第1120002132號函暨醫師回覆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71至27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部分內容變造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0年7月1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8萬4,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79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81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8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18 110年8月23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9萬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85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8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8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19 110年10月18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8萬7,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91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93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95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20 110年11月15日前某日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書專用章」 12萬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97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199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01頁) 4、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1年10月21日桃醫醫字第1111912757號函暨正確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47至24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壹枚沒收。 21 111年2月24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9萬6,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03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05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07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22 111年7月12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偽造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 12萬3,000元 1、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09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11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13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張妙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L醫1)」印文壹枚沒收。 23 111年9月20日前某日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變造診斷證明書(格式、字體大小、製作時間、文號、診療日期、醫囑、醫師證書字號、電子簽章) 8萬1,000元 1、變造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15頁) 2、醫院出具正確之診斷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17頁) 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附約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111年度偵字第48662號卷219頁)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與實際紀錄多21天 張妙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