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0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訓榮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2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李訓榮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訓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0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且此項加重係對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特殊要件加重處罰,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意旨參照)。㈡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被害人李程寶枝之子,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堪認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對告訴人所犯上開傷害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規定論處。
㈢核被告李訓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被告先後徒手毆打被害人之行為,其時間、空間密接,所侵害為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因細故對被害人心生不滿,率爾為傷害之行為,
致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得其諒解,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素行、年紀、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屬法定刑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惟依同法第41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韋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260號被 告 李訓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訓榮與李程寶枝為母子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李訓榮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4日1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徒手毆打李程寶枝耳光5下,致其受有右下眼皮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代行告訴人李訓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訓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代行告訴人李訓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份(偵卷頁29-30)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大魏診所診斷證明書1張 證明被害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施韋銘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意翔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77 條或第 278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