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0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家暴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6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260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記載「A04與賴佳明、A02分別為前夫妻、前男女朋友關係,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更正為「A04與賴佳明為前夫妻,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4與A02為前男女朋友關係」、第5行記載「附表」更正為「附表編號22」、第7行記載「附表」更正為「附表編號2」、第7至8行記載「傳述賴佳明、A02、周靜儀及周秉勳如附表所示」更正為「傳述A02如附表編號2所示(就附表編號1、3、4所示關於對告訴人賴佳明、周靜儀及周秉勳涉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等部分,詳後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1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與告訴人A02固曾為情侶關係,然已分手兩年,現無聯繫,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4頁),而依卷內現存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被告與告訴人A02曾經同居,尚難逕認被告與告訴人A02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公訴意旨認本件應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稍有未洽,附此敘明。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A02為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糾紛,率
爾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網路社群軟體,關於告訴人A02私生活領域之文字內容,致告訴人A02之名譽、人格尊嚴、社會評價遭受貶損,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對告訴人A02所造成損害之程度、迄未能賠償告訴人A02之損害或取得其諒解、無前案記錄之素行暨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無業、須扶養未成年女兒之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A02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卷第52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4與告訴人賴佳明為前夫妻,其等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另被告A04與告訴人周秉勳為朋友關係、與告訴人周靜儀素不相識。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IG、臉書內,分別以帳號「tinhouse_1105」、「徐宇廷」公開發表如附表1、3、4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摘、傳述告訴人賴佳明、周靜儀及周秉勳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且辱罵告訴人周靜儀「破麻」,足以貶損其等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A04上開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並與附表編號2所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有接續犯一罪之關係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㈢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賴佳明、周靜儀及周秉勳均達成調解,
告訴人賴佳明、周靜儀及周秉勳均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分別撤回附表編號1、3、4所示部分之告訴,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343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45-46、53-57頁),依上規定,本院就此部分本應諭知不受理,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孟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696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賴佳明、A02分別為前夫妻、前男女朋友關係,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另A04與周秉勳為朋友關係、與周靜儀素不相識。詎A04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IG、臉書內,分別以帳號「tinhouse_1105」、「徐宇廷」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摘、傳述賴佳明、A02、周靜儀及周秉勳如附表所示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且辱罵周靜儀「破麻」,足以貶損其等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賴佳明、A02、周靜儀及周秉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以帳號「tinhouse_1105」、「徐宇廷」,在其IG、臉書社群網站上個人動態中公開張貼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 2 告訴人賴佳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以IG帳號「tinhouse_1105」,在其IG上個人動態中,公開張貼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之事實。 3 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以IG帳號「tinhouse_1105」,其IG上個人動態中,公開張貼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之事實。 4 告訴人周靜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以IG帳號「tinhouse_1105」,其IG上個人動態中,公開張貼附表所示編號3言論之事實。 5 告訴人周秉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以IG帳號「tinhouse_1105」、臉書帳號「徐宇廷」,其IG上個人動態、臉書貼文中,公開張貼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之事實。 6 被告張貼附表所示之言論截圖照片共12張 證明被告確實有於其個人Instagram、臉書帳號張貼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發文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IG、臉書分別發文表示「1500萬現金禮拜五晚上本人帶到我店裡 沒有就簽本票蓋手印 我叫兄弟去收 看你要手還是腳 隨便」、「300萬我要看到現金 7/26晚上8:00聯絡阿修」、「妳啦50萬就好 可憐妳」、「周靜儀一樣50萬就好了 女人不要為難女人」、「100萬現金本人來道歉 下跪我 我女兒 員工」等內容,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然查,上開言論均非表示被告將以人力可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之實際行動加害於告訴人等之意,該等詛咒或情緒勒索之訊息文字,固然可能令告訴人等於閱覽時產生心生不安、不快之感受,然尚非屬恐嚇之惡害告知,自與刑法恐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浩正附表:
編號 時間 公開張貼發表之內容 1 民國113年7月22日20時許 透過IG帳號「tinhouse_1105」,在現時動態,向賴佳明辱罵「賴佳明 你去死 真的拜託 到現在還打電話來嗆我跟我說你他媽沒付出 你他媽要我把事情抖出來沒關係 我讓你沒辦法當兄弟啦,可憐當乞丐去討啦幹 」、「封殺 這兩個不正氣 邪術 睡兄弟女朋友 七辣 性騷擾 情勒 十幾年兄弟四歲幼兒園女兒 賴佳明 周秉勳 可憐 北中南找你們剛好而已 不用電話一直叫支援 不會有人支援你們」、「我無情 我比誰都無情 到現在跟我扯誰付出 你媽的有眼睛自己知道 你過世的前女友到現在還在背後害我 還跟著 我每天睡不著覺,從16歲跟你在一起 我每天熬夜,我就是害怕 我養那麼多動物陪著我,我就是害怕 我就是害怕,我女兒跟我一樣 他也看得到,你不要在那邊跟我扯」,及以臉書帳號「徐宇廷」刊登「新臺幣(下同)1500萬現金 禮拜五晚上本人帶到我店裡 沒有就簽本票蓋手印 我叫兄弟去收 看你要手還是腳 隨便 你死了我也不會去看你 賴○寧從此以後姓洪! 洪○寧!」等言論。 2 113年7月24日21時許 透過IG帳號「tinhouse_1105」,在現時動態,向告訴人A02辱罵「張杰 A02 之前在中 壢做男傳 到處騙女人錢!騙感情騙身體 可憐 沒肩膀 還裝的很有 高雄人?沒人不認識他 不回覆 不處理 裝死」等言論。 3 113年7月22日20時許 透過IG帳號「tinhouse_1105」先以小盒子傳送「看三小,破麻」等訊息予告訴人周靜儀後,復將對話紀錄截圖PO至限時動態辱罵「別假了 別裝了 假惺惺 好像很溫柔 安靜 默默照顧我女兒 結果? 哈哈 我女兒親口告訴我什麼我不想說了啦 我女兒照片 妹妹照片 限動妳給我刪一刪 你們兩個姦夫淫婦 去死」、「周靜儀 賴佳明現任女友 騷擾我 我身邊的人 家人 朋友 小孩 四年 整天的 煩死了 周靜儀一樣50萬就好了 女人不要為難女人」等言論 4 113年7月22日20時許 透過IG帳號「tinhouse_1105」向告訴人周秉勳辱罵「封殺 這兩個不正氣 邪術 睡兄弟女朋友 七辣 性騷擾 情勒 十幾年兄弟四歲幼兒園女兒 賴佳明 周秉勳 可憐 北中南找你們剛好而已 不用電話一直叫支援 不會有人支援你們」,復以臉書帳號「徐宇廷」刊登「我被性侵 被周秉勳上 幹你娘 兄弟個屁 操你媽...」、「周秉勳 刺青老闆 楊梅人 隨便問都知道他 100萬現金 本人來道歉 下跪我 我女兒 員工 整天騷擾我們 覺得好玩 語言調侃 情緒勒索 我原諒你!」等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