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75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嘉川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51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㈡爰被告以發放傳單之方式,任意散布告訴人之私德事項,且
於未經合理查證下,即虛構事實,任意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不實事項,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於本案之犯罪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經濟狀況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0515號被 告 丁○○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與乙○○、丙○○(原名:馬力元)同為中日西武社區(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住戶,乙○○為中日西武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總務委員。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前某時,將載有如附表所示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內容之信件,投遞至中日西武社區之A、B、C、D棟社區住戶信箱,足以貶損乙○○、丙○○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為被告所寫之事實。 (2)被告將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信件,投遞至中日西武社區之A、B、C、D棟社區住戶信箱之事實。 2 告訴人乙○○、丙○○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信件 證明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信件上有被告本人簽名之事實。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諷刺!(謀財害命的家庭)在當「中日西武社區-總務委員」罷免!本社區總務委員~乙○○&兒子馬威森(住A棟157號14樓)(周睿绮)處心積慮在「中日西武社區」招搖撞騙說:兒子馬威森是到美國讀書,讓人誤以為是品學兼優的青年。乙○○就用兒子馬威森名字在社區選上管理委員。 「借屍遷魂」:(周睿绮)居心叵測用用馬威森的委任書「任本社區總務委員位置」騙很大。 (兒子馬威森)的品性:是性猥亵女生乳房被告上法院的人。 爺爺馬斯立過世辦家祭、公祭。(馬威森〉缺席的理由是:晚上打電動太晚睡起不了床。 (馬威森)在校功課很差,在高中聯考成績還考個位數爛到幾乎没有學校可以讀,也就以想出國玩的心情跟著大業路二段賣蝦仁羹的兒子(同學)到加拿大學餐飲(不是去美國讀書)。 謀財害命起因〜 (周睿绮)拿房子向銀行貸款。(丈夫馬力元)當銀行借貸保証人。周睿绮不還銀行借貸的錢。銀行將債務賣給錢莊。夫妻為了躲避錢莊(債務)而離婚。因而,乙○○將自己戶口寄放在鄉公所。丈夫馬力元則到處躲藏不敢回家。 離婚的(馬力元)以單身為由在外面不知換多少女人,其有小菁、(何素馨)、護士...。 馬力元的母親張麗美和胞妹馬幸君對丁○○說:(乙○○)從丈夫馬力元口裡得知在交往中的女人何素馨家裡很有錢。(乙○○)便去向何素馨下跪哀求借了壹佰萬元且不還錢。 (乙○○)又對丈夫馬力元說:房子如果被拍賣了,兒子馬威森就沒有房子住了。因此,馬力元「謀財害命母親張麗美」的錢還了銀行(錢莊)的債務。 (法院認証)!(法院認證)! (一案):此案檢察官特别在判決書註明:馬力元「謀財害命母親張麗美,害母親2次要自殺」。此案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692號。 (二案):丁○○到士檢告發:馬力元(軟禁其母親張麗美並侵占其手機)軟禁到手臂和臀部長褥瘡。馬力元(聘用律師劉耀鴻)提告丁○○誣告。 法官審閱丁○○告發的8篇長文,內容細說:老母親張麗美多病纏身不良於行要人照顧。兒子馬力元反而把母親存款356萬元盜領剩2947元。再騙說要買母親房子,當過戶登記馬力元名字後卻不付錢。馬力元詐欺騙得老母親鉅額養老金和房產後,母親沒錢了更是被馬力元加以虐待再把老母親趕出内湖家門。馬力元仍不罷手再跑來桃園恐嚇老母親說:妳不要太逼我,不然,我不還妳錢也會白費我們母子50幾年的感情,今後,妳要坐我的計程車都要照錶收費,否則去坐丁○○的車,他住離妳比較近(丁○○帶張麗美要到法院告馬力元)。馬力元害怕被老母親告上法院而將老母親的手機侵占並軟禁起來...。 (中間略) 法官詳閱馬力元是糟蹋和謀財害命老母親的事實。法官判決丁○○(沒憑空捏造,不起訴)。此案發文日期: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士檢卓愛111聲他449字第11190492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