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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簡字第 7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73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正智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2550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余正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余正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第1 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致人受傷後,未施以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

亦未停留現場以釐清肇事責任,未得被害人陳志揚之同意旋即逕自步行離去而逃逸,罔顧被害人之安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害人所受傷勢程度,及尚未因被告逃逸、未予即時救護之行為而擴大傷害;併考量被告素行(包含被告5年內有執行完畢非屬本案罪質相同之刑事紀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507號被 告 余正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正智(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45分許,騎乘牌照號碼AE35803號微型電動二輪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圓光路由聖德路往啟文路方向直行,行經圓光路與高鐵南路3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不得闖越紅燈行駛,又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紅燈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陳志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鐵南路3段由楊梅往青埔棒球場方向行駛,遇綠燈號誌直行通過上開交叉路口,見狀閃避不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陳志揚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踝部擦傷等傷害。詎余正智明知已騎車肇事致人受傷,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未報警處理或對陳志揚實施救護,步行逃離現場,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余正智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陳志揚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12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員警職務報告1份 車禍發生情形及現場情狀,及被告於車禍後,知悉騎車肇事致人受傷,未報警或通報救護車,亦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即逕行離去等事實。 4 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被害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 辰 晏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