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1號附民原告 梁瀞文

胡恩豪法定代理人 梁瀞文附民被告 莊嘉維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許立昇部分,已與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4日成立調解),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