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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3號附民原告 黃朗(葉貞廷之承受訴訟人)

黃彥倫(葉貞廷之承受訴訟人)

黃怡華(葉貞廷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附民被告 賴康碧蘭訴訟代理人 陳鵬一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