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6號原 告 林祈恩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被 告 馮奕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奕程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7號),經原告林祈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陳明本案僅刑事部分達成調解,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