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添羿 (原名張添義)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 (法扶律師)被 告 彭武章
盧欣伶
劉俊男
蔡旭暐
李芳儀
楊雨涵
呂名媗
宋語蓁
許芷茜
古美玟
陳敏暄
王柔婷
鍾依帆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 告 邱健榮
簡薏珈
賴玉如
彭雨宣
簡辰安
劉鳳蘭
林茜薇
張曉婷
王宥婷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1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添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武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欣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俊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旭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芳儀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雨涵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名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宋語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芷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古美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兩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敏暄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柔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依帆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健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簡薏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玉如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雨宣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辰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鳳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茜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曉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宥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添羿、彭武章、盧欣伶、劉俊男、蔡旭暐、李芳儀、楊雨涵、呂名媗、宋語蓁、許芷茜、古美玟、陳敏暄、王柔婷、鍾依帆、邱健榮、簡薏珈、賴玉如、彭雨宣、簡辰安、劉鳳蘭、林茜薇、張曉婷、王宥婷(下稱張添羿等23人)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金主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8月起,由張添羿(綽號「義哥」、「老義」)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0樓賭博場所(下稱本案賭場)店長,綜理營運、財務、人事等事宜;彭武章(綽號「斗哥」)、盧欣伶(通訊軟體微信暱稱「QQ」)擔任幹部(即現場負責人),聽從張添羿指揮協助營運本案賭場及管理員工;劉俊男、蔡旭暐、李芳儀、楊雨涵、呂名媗、宋語蓁、許芷茜、古美玟、陳敏暄、王柔婷擔任荷官,負責發牌、計算點數及賠付;鍾依帆、邱健榮、簡薏珈、賴玉如、彭雨宣、簡辰安、劉鳳蘭、林茜薇、張曉婷、王宥婷則均為現場工作人員,負責兌換籌碼、接待賭客、準備餐食、端茶遞水及清潔等工作。本案賭場係以賭博百家樂之方式供賭客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先由荷官發牌給「莊家」及「閒家」各2張牌,再由賭客押注「莊家」或「閒家」或「對子」或「和局」,再依補牌規定,閒家部分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5點,必須補第3張牌,合計6點以上至9點均不補牌,莊家部分為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2點,必須補第3張牌,點數計算係依照撲克牌1至9點數相加,10、J、Q、K則代表0點,最後以「莊家」及「閒家」點數較大者為勝,由荷官負責收取輸家押注之籌碼,及給付贏家押注之籌碼,賠率一般為押1賠1、對子為押1賠11、和局為押1賠
8、莊家為1賠0.95、閒家為1賠1,輸贏無上限,籌碼係以新臺幣1:1之比例,將現金兌換為籌碼,張添羿等人即藉由自莊家獲利中抽取5%抽頭金,以此方式共同營利。嗣警於114年3月9日23時55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本案賭場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賭客張家瑋、陳素卿、董力維、林傑夫、鍾竣宇、劉得聖、陳音彤、蔡沂霈、紀武雄、陳耀宗、陳進海、劉文宏、林澤宇、郭佳銓、王亭尹、陳采緹、林雄偉、彭永豪、詹詠卉、劉雨涵、何紹慧、張蓓晴、程彥閔、陳進來、陳大川、賴世炎、黃健智、黃薏庭、蔡佩芸、温怡琇、范姜翊玹、謝耀武、崔涵聿、范奉民、張添軍、呂信益,並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71萬2,700元(賭客及賭資部分,均另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及如附表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添羿、彭武章、盧欣伶、劉俊男、蔡旭暐、李芳儀、
楊雨涵、呂名媗、宋語蓁、許芷茜、古美玟、陳敏暄、王柔婷、鍾依帆、邱健榮、簡薏珈、賴玉如、彭雨宣、簡辰安、劉鳳蘭、林茜薇、張曉婷、王宥婷分別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賭客范奉民、劉文宏、林澤宇、陳進來、張添軍分別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賭客張家瑋、陳素卿、董力維、郭佳銓、陳采緹、林雄偉、賴世炎、呂信益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被告張添羿與被告彭武章、與被告盧欣伶、與暱稱「小美妹
」間微信對話紀錄、本院114年聲搜字448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添羿等2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張添羿等23人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金主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張添羿等23人自113年8月或加入本案賭場之時起至114年
3月9日為警查獲止,多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㈣被告張添羿等23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添羿等23人為圖私利
,不思依循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竟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念被告張添羿等23人犯後均坦認犯行,對其等之行為無隱,態度尚可,另參以被告張添羿為本案賭場之店長;被告彭武章、盧欣伶擔任幹部;被告劉俊男、蔡旭暐、李芳儀、楊雨涵、呂名媗、宋語蓁、許芷茜、古美玟、陳敏暄、王柔婷則係受僱於被告張添羿,分別擔任荷官;另被告鍾依帆、邱健榮、簡薏珈、賴玉如、彭雨宣、簡辰安、劉鳳蘭、林茜薇、張曉婷、王宥婷則係擔任現場工作人員等分工;兼衡被告張添羿等23人之素行、其等分別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收入、須扶養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等於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張添羿、盧欣
伶、彭武章所有,均屬供其等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張添羿、盧欣伶、彭武章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是認,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2、33所示之櫃檯現金及抽頭金,核屬被告張添羿等23人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張添羿等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現金款項,係分別在被告張添羿
、劉鳳蘭、邱健榮、呂名媗、楊雨涵、簡辰安、簡薏珈、王柔婷、古美玟、盧欣伶、王宥婷、張曉婷身上查獲之現金,卷內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確為本案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張添羿等22人(除被告邱健榮外)分別於準備程序時
自承其等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月薪及工作之總月數,又依罪疑唯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定其等分別獲得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薪酬,各該款項自屬違法行為所得並屬其等所有,核為其等本案之犯罪所得無訛,均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被告邱健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堅稱其實際上並無獲利,又
依現存之卷證資料所示,亦無從認定其確已藉此獲取不法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持有人 1 白色IPhone 16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張添羿 2 白色IPhone 15 pro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盧欣伶 3 黑色IPhone 16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彭武章 4 白色Iphone手機1支 5 櫃檯晶片卡3張 6 會籍申請表5張 7 計分表1份 8 櫃檯帳冊1本 9 香菸檳榔收支紀錄1張 10 對講機20台 11 遙控器3台 12 桌次限紅紙6張 13 櫃檯平板電腦3台 14 店章1個 15 點鈔機1台 16 櫃檯電腦主機3台 17 監視器主機1台 18 50萬面額籌碼194個 19 10萬面額籌碼346個 20 1萬面額籌碼1,256個 21 1,000面額籌碼1,583個 22 500面額籌碼197個 23 100面額籌碼185個 24 50面額籌碼197個 25 賭桌平板電腦6台 26 賭桌電腦主機(含隨身碟)6台 27 賭桌籌碼盒6個 28 電視螢幕7台 29 發牌機6台 30 賭桌6張 31 監視器鏡頭41個 32 櫃檯現金新臺幣(下同)6,600元 彭武章 33 抽頭金5,700元 彭武章 34 右列被告遭警扣得之現金款項共8,600元 張添羿2,300元、劉鳳蘭300元、邱健榮3,000元、呂名媗100元、楊雨涵200元、簡辰安800元、簡薏珈400元、王柔婷300元、古美玟100元、盧欣伶300元、王宥婷100元、張曉婷700元附表二:
編號 被告 月薪/時薪 (新臺幣) 總月數/ 總時數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張添羿 4萬元 5個月 20萬元 2 彭武章 3萬2,000元 5至6個月 16萬元 3 盧欣伶 3萬元 3個多月 9萬元 4 劉俊男 2萬5,000元 2個月 5萬元 5 蔡旭暐 3萬元 3個月 9萬元 6 李芳儀 3萬元 2個月 6萬元 7 楊雨涵 2萬5,000元 2個多月 5萬元 8 呂名媗 3萬元 3個月 9萬元 9 宋語蓁 2萬5,000元 1個多月 2萬5,000元 10 許芷茜 3萬元 2個月 6萬元 11 古美玟 2萬5,000元 1個半月 2萬5,000元 12 陳敏暄 3萬元 3個月 9萬元 13 王柔婷 3萬元 2個月 6萬元 14 鍾依帆 2萬5,000元 1個月 2萬5,000元 15 邱健榮 200元 無 無(未領到) 16 簡薏珈 2萬5,000元 2個月 5萬元 17 賴玉如 2萬5,000元 2個月 5萬元 18 彭雨宣 2萬5,000元 1個月 2萬5,000元 19 簡辰安 3萬元 2個月 6萬元 20 劉鳳蘭 2萬5,000元 2個月 5萬元 21 林茜薇 3萬元 1個月 3萬元 22 張曉婷 2萬5,000元 2個月 5萬元 23 王宥婷 3萬元 1個月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