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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交易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伍嘉誠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所載「談恩訟律師」應更正為「談恩碩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所載「談恩訟律師」顯係「談恩碩律師」之誤寫,惟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