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交訴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曾愛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緝字第4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愛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涉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 年1 月4 日繳納後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代為拘提被告到案,而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派員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14 年8 月7 日南警偵字第1140021971號函暨檢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執行曾愛芙拘票情形相關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4年8 月12日楊警分刑字第1140033303號函暨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照片、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4 年9月12日信警偵字第1140029233號函暨檢附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4 年9 月17日東檢方昃114 助369 字第1149017569號函暨檢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且查無在監押情事,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