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原易字第5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浩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江浩偉基於毀損、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0日0時2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之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美公司),以不詳方式敲破上址公司門扇玻璃,致玻璃破裂不堪使用後,進入上址工司辦公室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4年10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