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訴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劭華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152號),經本院評議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八日中午十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中午12時,在第十二法庭宣判;為一併審酌被告履行調解內容及繳回犯罪所得之狀況,有延後宣判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