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訴字第 3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3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劉詩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04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04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謙益實久企業社(下稱謙益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母林李湘玲(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謙益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其弟劉名鴻(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羽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羽川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A004明知羽川公司、謙益企業社並未委託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易公司)分包113年度病媒蚊防治項目相關政府標案,永易公司亦未同意其使用永易公司所有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其為求能順利得標,竟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A004先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前某日及112年12月1日前某日,以繪圖軟體剪貼永易公司於111年間因「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11年度清潔維護」(下稱國防部113年清潔維護)標案與羽川公司合作所提供之分包廠商同意書大小章圖片檔案之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6「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112年11月6日及112年12月1日永易公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之投標文件後,各以羽川公司(附表編號1至5所示標案)、謙益企業社(附表編號6所示標案)名義,使用上揭偽造之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等文件,各於附表編號1至6「開標日期」欄所示開標日前某日,分別投標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標案,如附表編號3、6所示標案因而順利得標,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標案則未成功得標而未遂。嗣遭永易公司先於113年1月16日前某時發現A004持上開偽造之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投標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標案後,劉名鴻遂於113年1月16日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標案與永易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撰寫自白書;然永易公司後又於113年2月21日前某時查悉除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標案之外,A004尚持上開偽造之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投標如附表編號6所示標案,永易公司遂再於113年2月21日、113年3月4日陸續委託律師發函國防大學請求國防大學進一步調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04於調查訊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李湘玲、劉名鴻於調查詢問及偵訊時證述、永易公司負責人廖本泙之子A03於調查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告訴代理人詹立言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羽川公司與永易公司113年1月16日簽署之和解協議書及自白書各1份、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標案之投標文件、決標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4、5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如附表編號3、6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罪)。

㈡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6「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印文

之行為,係其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6「偽造之文件」欄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6「偽造之文件」欄所示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各從一重論以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附表編號1、2、4、5部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附表編號3、6部分)。

㈣被告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使羽川公司符合投標資格並順利得標,竟偽造

如附表編號1至6「偽造之文件」欄所示文件以投標,甚或因而得標,其所為損害永易公司之權益,且危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標案採購之正確性,並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實屬非是,應予懲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又本案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之情節;並考量被告雖有意與永易公司達成調解,惜雙方未有共識,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不同意給予緩刑之量刑意見乙節,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調解委員調解單、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詳本院卷第51、53、58至59頁)可考;暨斟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經濟狀況勉持(詳被告115年1月19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就所宣告之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至被告雖請求本院為緩刑宣告云云;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惟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獲告訴人之諒解及告訴人表示之前揭量刑意見,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所宣告之刑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犯行,均屬未遂,是被告

就前開部分之犯行,因羽川公司並未因此取得標案,自不生犯罪所得沒收問題。

㈡次按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

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廠商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本案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廠商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此與沒收犯罪所得之總額原則(不扣除取得犯罪所得之成本)尚無牴觸。準此,本案就被告如附表編號3、6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既無法單純以上開契約價金逕予認定,且計算上尚須綜合被告就羽川公司所獲取利潤是否有分配得利潤及被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謙益企業社當時營運情形及市場狀況等相關因素予以評估,自屬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之情形,揆諸上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估算認定;又有關犯罪所得之有無及其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只須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即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具狀陳報稱:扣除羽川公司施工

期間支出之人力、材料、機具、保險、管理費成本,羽川公司該標案實際所賺取之利潤,僅有66萬7,654元等語,並提出相關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總表【契約】1份在卷可考(詳被告115年1月19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第4、15至39頁),惟被告非羽川公司之員工,而被告就羽川公司所獲取利潤是否有分得利潤,尚有未明,且卷內查無積極證據得資證明被告因起訴書附表3之標案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為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具狀陳報稱:謙益企業社得標後

,自113年1月起開始承作標案,至113年3月底,因被告偽造永易公司廠商分包同意書之犯行遭察覺後,國防大學以此為由撤銷謙益企業社之得標資格,謙益企業社實際工作時間所獲得收入為9萬8,021元,並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支出成本金額表1份(詳被告115年1月19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第2、7至13頁)在卷可按,衡酌卷內無他證可認被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謙益企業社除上開收入外,尚有其他獲利,而謙益企業社為獨資商號(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87號卷第22頁),故擔任實際負責之人之被告與謙益企業社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從而,本院認被告就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9萬8,021元,因未扣案,復無其他不宜宣告沒收事由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相應罪刑項下,對被告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該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883號、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依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私文書,均經被告以之轉交予相關招標單位而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投標標案 開標日期 偽造之文件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主文 1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3年度中壢區公園管理、景觀園藝維護及環境清潔(後站、開口契約)」標案之投標文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27至161頁) 112年11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29頁) 112年11月6日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60頁) 左列意願書上空白處偽造之「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廖本泙」印文各1枚 A004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2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13年度平鎮區公園景觀園藝及清潔(西區)(開口合約)」採購之投標文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69、77至147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63至166頁) 112年11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81頁) 112年11月6日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66頁) 左列意願書上空白處偽造之「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廖本泙」印文各1枚 A004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3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13年度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轄管公園綠地與道路植栽整體委託維護專業服務(C項-中路經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71、301至44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67至172頁) 112年12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315頁) 112年11月6日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397頁) 左列意願書上空白處偽造之「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廖本泙」印文各1枚 A004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4 「113年度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復興區轄管道路除草及綠美化整修撫育勞務採購案」標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73、151至300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67至172頁) 112年12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167頁) 112年11月6日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886號卷第253頁) 左列意願書上空白處偽造之「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廖本泙」印文各1枚 A004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5 桃園市政府風景管理處之羽川公司投標「113年度桃園市慈湖園區及大溪中正公園環境清潔綠美化工作」投標文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73至177頁) 112年12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75頁) 112年11月6日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左列意願書上空白處偽造之「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廖本泙」印文各1枚 A004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5「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6 國防大學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13年度清潔維護案」標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87號卷第15至33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179至209頁) 112年12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87號卷第15頁) 112年12月1日之分包廠商同意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87號卷第30頁) 左列意願書上空白處偽造之「永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廖本泙」印文各1枚 A004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6「偽造印文及數量」欄中所示印文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