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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訴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亞青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佑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43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亞青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492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434號,孝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審原訴卷第87至91頁、第至頁)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辯護人當庭表示基於訴訟經濟,聲請移轉管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同意移由該院與「該案」合併審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審原訴卷第69頁、第75頁),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