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秉龍
莊建國
呂理寬
宋鴻彬
張榮騏
柳瑜芳上6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被 告 葉仁傑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崔皓翔律師被 告 黃遠岳選任辯護人 李承陶律師
劉盈良律師被 告 馬明朝
麗舍有限公司上 1 人代 表 人 陳百里被 告 劉濬豪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上 1 人代 表 人 王南雄被 告 楊勝秀
葉東霖
汎渼企業有限公司上 1 人代 表 人 周江全上2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被 告 李慶榮選任辯護人 林智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519號、112年度偵字第12825、532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A0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A07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A08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A09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A10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A05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A06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A12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麗舍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A13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A17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6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汎渼企業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A18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第8至9行所載「於110年1月起至112年2
月間之每週一、二、四、五、六傍晚」更正為「於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2月止(被告A16犯罪時間為110年9月4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汎渼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廢棄物清運許可前)之每週一、二、四、五、六傍晚」。
㈡起訴書中所載「百老匯宮廷」均更正為「百老匯宮庭」。
㈢起訴書「附表」更正為如下「附表甲」。
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A04、A07、宋鴻賓、A09、A10、A0
5、A06、A12、A13、A16、A17、A18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廢棄物清理法之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
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又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所謂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所謂處理:指下列行為: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者。查被告A03、A04、A07、宋鴻賓、A09、A10、A05、A06等8人(下稱A038人)均任職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市環保局)負責之業務範圍僅與收取家戶垃圾相關,均未涉及事後垃圾之掩埋、焚化等業務;而被告A12、A13、A17、A16、A18等5人(下稱A125人)所從事者均為收集各社區大樓垃圾後運至定點再傾倒於桃市環保局所屬垃圾車中,是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本案所為,均未及於廢棄物之處理行為,而僅限於廢棄物之清除行為;再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清除者乃各社區大樓之一般家戶垃圾,自非事業廢棄物,而屬一般廢棄物,均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公訴意旨認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所為涉及廢棄物之處理範疇,係有未洽,惟此僅係同條項要件之增減變更,仍屬構成要件及法條相同之罪,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本院自得逕予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麗舍有限公司、力昇環保有限公司、汎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麗舍公司、力昇公司、汎渼公司)分別因渠等之受僱人即被告A12、A13、A16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對被告麗舍公司、力昇公司、汎渼公司各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規定之罰金。
㈢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㈣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而以實質一罪評價。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2月止(被告A16部分為110年9月4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汎渼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廢棄物清運許可前)之期間內,所涉非法清除一般廢棄物之犯行,顯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行,且係基於同一概括之犯意所為,應各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㈤刑之減輕事由: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惟犯該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⒈查被告A038人均任職於桃市環保局,明知收取社區大樓家戶
垃圾之相關規範已有修正,卻仍因循舊例,怠於變更過往之收取模式,致違犯廢棄物清理法,渠8人所為均固屬可議;然考量被告A038人本具收取民眾家戶垃圾之責,而本案所涉者本質上也均屬社區大樓各住戶所產生之家戶垃圾,且被告A038人於收取前開垃圾後,並未隨意棄置,故本案渠8人所為,實際上皆未對環境造成額外之汙染,渠8人之惡性顯非重大;況被告A038人亦未因本案獲取任何利益(詳下述三);從而,本院審酌前情,認被告A038人違犯情節並非重大,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顯屬過苛,而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是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A038人皆酌量減輕其刑。
⒉查被告A125人本案所收取、載運之廢棄物,均乃係各社區大
樓居民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與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較,對環境汙染之危害性尚非極其嚴重,且被告A125人均係將上開廢棄物置於桃市環保局所屬垃圾車內,與任意棄置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態樣、惡性,仍屬輕重有別,故本院綜合上情,認縱對被告A125人處以最低法定刑度有期徒刑1年,均猶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A125人均酌量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A038人為桃市環保局之公務員,清楚收取社區大
樓家戶垃圾相關規範已有變動,竟怠於改變舊有模式、疏於督促被告A125人,而與被告A125人共犯本案;又被告A125人明知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以如附表甲所示之自用小貨車擅自從事各社區大樓家戶垃圾之收取、載運清除行為,渠等13人所為均已妨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且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之落實,皆屬非是,自應予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各自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並考量被告A038人及被告A125人分別如附表乙「自我陳述」欄所示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就被告麗舍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A12、被告力昇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A13、被告汎渼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A16各有上開犯行而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另因被告麗舍公司、力昇公司、汎美公司皆為法人,是均無罰金易服勞役之問題,爰均不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
㈦緩刑諭知:
⒈查被告A038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被告A038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考量被告A038人均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然犯後皆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被告A038人之惡性非重,均詳如上述,是認渠8人經此偵、審程序、科刑宣告,均當皆知所警惕,因認被告A038人前開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A038人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A038人均能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另認有課予被告A038人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A038人皆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自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⒉查被告A12、A13、A16、A18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A17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A125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本院審酌被告A125人皆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是認被告A125人經此偵、審程序、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因認被告A125人前開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被告A125人皆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A125人皆能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另認有課予被告A125人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A125人皆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自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同法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
㈠查被告A038人俱稱:沒有報酬、沒有拿到紅包及謝禮等語(
詳本院卷一第266、373至374、412頁),而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認被告A038人確有因本案獲有任何不法利益,是依罪疑利於被告原則,認被告A038人均無犯罪所得,是就被告A038人均無犯罪所得沒收問題,併此敘明。
㈡查被告A12受雇於麗舍公司,有稱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
同)1萬8千元至2萬5千元、亦有稱每月2萬2至2萬5薪水(詳偵53201號卷二第63頁、本院卷一第335頁);被告A13受僱於力昇公司,或稱每月收入最高2萬元、最少1萬7千元、或稱一個社區每月大約5千至1萬元(詳偵53201號卷一第247至248頁、本院卷一第335頁);被告A17稱:幫客戶清運垃圾,每月平均收入2萬4千元(詳偵12825號卷二第223頁);被告A18稱:報酬是1個大樓每個月1萬2千元、2個大樓共2萬4千元(詳偵53201號卷二第248頁);因被告A12、A13、A17、A18所供稱之前開月收入數額或有不甚明確處,是依罪疑利於被告原則,估認被告A12、A13、A17、A18涉案期間之每月收入各為1萬8千元、1萬5千元(A13每個社區5,000元×附表甲編號2所示3個社區)、2萬4千元、2萬4千元,基此,被告A12、A13、A17、A18涉案期間(110年9月3日後至112年2月止計18個月)之總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乙「犯罪所得欄」所示,既皆未扣案,復無其他不宜宣告沒收事由存在,爰均依上開規定分別於被告A12、A13、A17、A18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㈢查被告A16所屬汎渼公司於111年2月25日取得桃園市政府廢棄
物清除許可證,並將其所駕駛之8993-ZB號自用小貨車登錄為汎渼公司使用之環保清運車輛,此有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20010500號函及附件汎美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資料1份(詳偵12825號卷三第89至105頁)可按,是被告A16駕駛8993-ZB號自用小貨車收取如附表甲編號3「清運垃圾來源社區大樓」欄所示社區大樓之家戶垃圾自111年2月25日起即屬合法;故被告A16非法清除廢棄物之期間自為110年9月4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止(下簡稱涉案期間,約6個月)。而被告A16非法清除廢棄物所涉之社區大樓(即附表甲「清運垃圾來源社區大樓」欄所示6社區大樓)其中海華帝國、雅典宮廷大廈、海華國際之星、宮廷樂章、美麗宮廷5社區大樓於上開涉案期間內,係由汎美公司接洽並由汎美公司給付薪水予被告A16,其餘哥德宮廷社區則由汎美公司委由被告A16接洽並由該社區直接給付每月之清除費用予被告,此據被告A16所是認(詳偵53201號卷一第155頁、本院卷一第459、463頁);從而,被告A16上開涉案期間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92,227元(汎渼公司6個月月薪共計144,407元+哥德宮庭6個月收入共計47,820=192,227元),此有被告A16所提犯罪所得計算表1紙、帳戶交易明細2份(詳本院卷一第467至485頁)在卷可考,該款項因未扣案,亦無其他不宜宣告沒收事由存在,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A16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16於110年10月1日至112年2月間之每週
一、二、四、六傍晚等涉案期間內,尚收取海華巴黎、海華星鑽、羅馬宮廷社區之一般家戶垃圾而違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因認被告A16此部分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檢察官所提證據,若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㈢查上開情節,業經被告A16具狀否認,辯稱:我是於111年8月
、9月、11月起才承攬羅馬宮廷、海華巴黎、海華星鑽社區(下稱羅馬宮廷3社區)之垃圾清運業務(詳本院卷一第463頁)等語。審酌被告於「112年10月25日」接受調查訊問及偵訊時固均稱:「目前」有清運的社區有9間,包含海華巴黎、海華帝國、歌德宮廷、美麗宮廷、雅典宮廷、國際之星、海華星鑽、羅馬宮廷、宮廷樂章,我自己簽約的部分是海華星鑽、海華巴黎、歌德宮廷、羅馬宮廷(詳偵53201號卷一第155、220頁);然考量被告上開接受調查訊問及偵訊之時間及被告該時所稱之「目前」均指112年10月25日當時,非必謂其於為本案涉案期間(即110年9月6日至111年2月24日)即有承接上開羅馬宮廷3社區之垃圾清運業務;是被告A16前開具狀所陳與其於調查訊問、偵訊時所言並無矛盾;再卷內亦無他證足認被告A16於其本案涉案期間(110年10月1日至112年2月間之每週一、二、四、六傍晚等涉案期間)確有承攬羅馬宮廷3社區之垃圾清運業務;從而,基於罪疑利於被告原則,本院認被告A16於其本案涉案期間應無承攬羅馬宮廷3社區之垃圾清運業務;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甲:
次 違法清運業者 使用自用小貨車車號 清運垃圾來源 社區大樓 地址 1 A12 1730-B7 世紀宮廷 桃園市○○區○○○街00號 百老匯宮廷 桃園市○○區○○○街0號 2 A13 5F-9037 凱薩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號 海華國際星鑽 桃園市○○區○○○街00號 海華帝國 桃園市○○區○○路00號 3 A16 8993-ZB 海華帝國 桃園市○○區○○路00號 哥德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號 雅典宮廷大廈 桃園市○○區○○路00號 海華國際之星 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 宮廷樂章 桃園市○○區○○路00號 美麗宮廷 桃園市○○區○○路00號 4 A17 AYF-8321 (111年8月後改為:AZM-8963) 皇家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雅典宮廷大廈 桃園市○○區○○路00號 羅馬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百老匯宮廷 桃園市○○區○○○街0號 凱薩宮廷 桃園市○○區○○○街000號 5 A18 3799-T8 海華國際會館 桃園市○○區○○○街0號 海華大帝 桃園市○○區○○路00號附表乙:
編號 姓名 自我陳述 犯罪所得(新臺幣) 1 A03 五專畢業,現已退休,須扶養罹患慢性病需定期回診之85歲高齡母親(詳本院卷一第379頁) 無 2 A04 五專畢業,現仍任職於桃市環保局,擔任中隊長,須扶養90歲高齡母親及2名仍在就學之子女(詳本院卷一第379頁) 無 3 A05 新興工商畢業、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25頁) 無 4 A06 本身罹患椎間盤退化、重度脂肪肝、糖尿病,須扶養母親、配偶、求學中之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詳本院卷一第419至420頁) 無 5 A07 國中畢業,現仍任職於桃市環保局,擔任垃圾車駕駛員,須扶養78歲高齡母親及2名仍在就學之子女(詳本院卷一第379頁) 無 6 A08 高職畢業,現仍任職於桃市環保局,擔任垃圾車隨車清潔員,須扶養領有身障手冊罹患重聽及失智症之85歲父親,與一眼失明之83歲母親(詳本院卷一第379頁) 無 7 A09 高職畢業,現仍任職於桃市環保局,擔任垃圾車駕駛員,須扶養70歲高齡母親及3名仍就學之未成年子女(詳本院卷一第379頁) 無 8 A10 大學畢業,現仍任職於桃市環保局,擔任垃圾車隨車清潔員,須扶養65歲之父母2人(詳本院卷一第379頁) 無 9 麗舍有限公司 無 無 10 A12 嘉義農專畢業、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201號卷二第3頁) 324,000元〈月收入18,000元×涉案期間共18個月(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2月止)=324,000元〉 11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負責人A15年事已高,腦部中風、言語不便(詳本院卷一第338頁) 無 12 A13 中壢高商畢業、勉持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201號卷一第245頁) 270,000元〈月收入15,000元×涉案期間共18個月(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2月止)=270,000元〉 13 汎渼企業有限公司 無 無 14 A16 專科畢業,現仍從事大樓垃圾收受及清運工作,係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須扶養71歲母親、患有疾病之配偶及10歲、罹患疾病之未成年子女,並負擔外婆之安養費用1萬5000元(詳本院卷一第327頁) 192,227元(汎渼公司6個月薪資共為144,407元〈24,076元+24,076元+24,076元+24,076元+24,076元+24,027元=144,407元〉+哥德宮庭6個月收入共為47,820元〈7,970元×6個月=47,820元〉) 15 A17 方曙高工畢業、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25號卷二第171頁) 432,000元〈月收入24,000元×涉案期間共18個月(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2月止)=432,000元〉 16 A18 花蓮中華工商畢業、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25號卷三第275頁) 432,000元〈月收入24,000元×涉案期間共18個月(110年9月4日起至112年2月止)=432,000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519號112年度偵字第12825號112年度偵字第53201號被 告 A03
A04
A05
A06
A07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益昌律師被 告 A08
A09
A10
麗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11被 告 A12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15被 告 A13
汎渼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14被 告 A16
A17
A18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智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稱桃園市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中壢區中隊(下稱中壢區中隊,A03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退休)之中隊長,綜理中壢區中隊業務;A04為中壢區中隊組員,111年4月19日升為中壢區中隊分隊長(現為中隊長),襄助中隊長管理業務及夜班勤務;A05為中壢區中隊清潔隊員兼清運班路線三班班長,負責夜間組人員及車輛調度派工;A06為中壢區中隊清潔隊員兼清運班路線一班班長,負責夜間組人員及車輛調度派工;A07、A08分別為中壢區中隊路線三班車牌號碼KEA-8795號垃圾車之駕駛及隨車清潔隊員,負責於排定之時間、依排定之路線收取家戶垃圾;A09、A10分別為中壢區中隊車牌號碼KEE-3592號垃圾車之駕駛及隨車清潔隊員,負責於排定之時間、依排定之路線收取家戶垃圾;渠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A12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受僱於麗舍有限公司,駕駛車牌號碼1730-B7號自用小貨車,於桃園市中壢區附表所示大樓收受、清運廢棄物;A13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受僱於力昇環保有限公司,駕駛車牌號碼5F-9037號自用小貨車,於桃園市中壢區附表所示大樓收受、清運廢棄物;A16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駕駛車牌號碼8993-ZB號自用小貨車,於桃園市中壢區附表所示大樓收受、清運廢棄物,並於111年間靠行於汎渼企業有限公司(於111年2月25日方取得乙級廢棄物清運許可執照,並將A16名下上開自用小貨車登錄為汎渼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之環保清運車輛);A17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駕駛車牌號碼AYF-8321號自用小貨車(111年8月後改為駕駛車牌號碼AZM-8963號自用小貨車),於桃園市中壢區附表所示大樓收受、清運廢棄物;A18為慶恩企業社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駕駛車牌號碼3799-T8號自用小貨車,於桃園市中壢區附表所示大樓收受、清運廢棄物。
二、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121636號函略以:「二、(二)如業者以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方式載運家戶垃圾確有困難,僅於執行機關垃圾收集時間,受託將單一大樓或社區家戶垃圾以動力車輛自地下室載運至地面,交付該大樓或社區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設置之垃圾收集點排出,而非以機動車輛連續收集1個以上大樓或社區之家戶垃圾後一併至前開收集點排出者,仍得視為清潔行為,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定需申請清除許可文件者」,換言之,如以動力車輛受託從事載運超過1個以上大樓或社區家戶垃圾交付執行機關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文件。
三、A12、A13、A16(於111年2月25日方取得廢棄物清運許可文件)、A17、A18均係受託從事載運附表所示中壢區SOGO特區周圍大樓社區之垃圾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人,卻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均屬非法清運業者,A03、A04、A05、A
06、A07、A08、A09、A10亦知悉上情,竟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起至112年2月間之每週一、二、四、五、六傍晚,調派中壢區中隊車號000-0000號垃圾車、KEE-3592號垃圾車,前往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九和五街、六合路等空地,由A12、A13、A16、A17、A18將各自非法收受如附表所示來源之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後,由A07、A08、A09、A10載運至桃園市○○區○○○路00號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欣榮焚化廠)焚化處理,致A12、A
13、A16、A17、A18因而分別獲得免支出上開廢棄物清運費用之利益約新臺幣(下同)218萬4,000元(計算式:欣榮焚化廠每公噸處理費用6,000元,每一小貨車滿載垃圾量為700公斤至1,000公斤,以最少700公斤計,每週5日,每月20日共計20車次,每車每月垃圾量700公斤x20車次=1萬4,000公斤=14公噸,每車每月節省處理費用6,000元x14公噸=8萬4,000元,110年1月至112年2月共26月,8萬4,000元x26月=218萬4,000元)。
四、案經江孟剛告發及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㈠ 被告A03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03不知悉小貨車業者有無合法清運許可文件,卻允許其等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⒉由小貨車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之垃圾來源,為桃園市中壢區SOGO特區附近社區大樓。 ⒊中壢區中隊垃圾車清運人員、路線、時間原則均固定,由班長安排。 112偵12825卷三第109頁以下、114偵8519第551頁以下 ㈡ 被告A04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04知悉小貨車業者中僅有汎渼企業有限公司後來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卻允許其等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⒉由小貨車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之垃圾來源,為桃園市中壢區SOGO特區附近社區大樓。 ⒊中壢區中隊垃圾車清運人員、路線、時間原則均固定,由班長安排。 112偵12825卷三第143頁以下、114偵8519第547頁以下 ㈢ 被告A05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111年升任中壢區中隊路線三班班長,負責排班。 ⒉中壢區中隊有收取小貨車轉倒之垃圾,垃圾來源包括百老匯宮廷、世紀宮廷、凱薩宮廷、海華巴黎廣場、海華大帝、雅典宮廷、海華帝國、海華國際之星、歌德宮廷、羅馬宮廷、海華國際星鑽大樓等社區。 ⒊被告A07、A08、A09、A10均有接運小貨車轉倒之垃圾。 ⒋被告A05接任路線三班班長後,自被告A07、A08處知悉小貨車業者為無許可文件之非法清運業者。 114偵8519卷第25頁以下、114偵8519第54頁以下 ㈣ 被告A06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自102年進入中壢區中隊擔任清潔隊員兼司機,並於112年8月8日升為路線一班長,負責調整收運垃圾、清運路線。 ⒉中壢區SOGO特區周圍涵蓋15個社區,委由小貨車業者收受社區家戶垃圾後,再前往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等處,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⒊若SOGO特區負責清運之小貨車需更改車牌號碼,被告A06會收到電話通知,並轉知被告A07、A08。 ⒋被告A06不知悉小貨車業者有無合法清運許可文件,卻允許其等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112偵53201卷一第21頁以下、112偵53201卷一第129頁以下 ㈤ 被告A07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07自86年起,中壢區中隊擔任垃圾車駕駛員,被告A08則為隨車清潔隊員。 ⒉被告A07不清楚被告A17、A13、A12、A16是否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收取上開業者轉倒之垃圾。 ⒊被告A07固定於星期一、二、四、五、六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和九和五街等處收小貨車業者轉倒之垃圾,若有異動會由被告A08通知小貨車業者。 112偵12825卷二第255頁以下、112偵12825卷二第395頁以下 ㈥ 被告A08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08於92年2月8日進入中壢區中隊,目前分配到第三班擔任垃圾車之隨車人員,該車駕駛員為被告A07。 ⒉被告A08與A07於112年2月前於每週一、二、四、五、六下午4點左右會將垃圾車停放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供海華社區委託汎渼公司與其他清潔公司清運垃圾之小貨車轉倒垃圾。 ⒊被告A08知悉被告A17、A13、A12、A16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112偵12825卷二第3頁以下、112偵12825卷二第143頁以下 ㈦ 被告A09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09於97年進入中壢區中隊,擔任垃圾車駕駛員,隨車人員為被告A10。 ⒉被告A09與A10依被告A07要求協助,於每週一、二、四、五、六下午,會將垃圾車停放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等處供小貨車業者轉倒垃圾。 ⒊被告A09並不知悉小貨車業者有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仍接受渠等轉倒垃圾。 112偵12825卷三第215頁以下、114偵8519卷第頁以下 ㈧ 被告A10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10於106年進入中壢區中隊,擔任垃圾車隨車人員,駕駛為被告A09。 ⒉被告A06負責調派垃圾車清運路線。 ⒊被告A09與A10依被告A07、A08委託要求協助,於每週一、二、四、五、六下午,會將垃圾車停放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供小貨車業者轉倒垃圾,以此模式收運垃圾至112年過年後為止。 ⒋被告A10並不知悉小貨車業者有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仍接受渠等轉倒垃圾。 112偵12825卷三第245頁以下、114偵8519卷第頁以下 ㈨ 被告A12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12於107年起於麗舍有限公司擔任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駕駛,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主要工作內容為清運社區大樓垃圾。載運社區大樓垃圾後,會將清運垃圾傾倒至中壢區中隊之垃圾車。 ⒉自107年間某日起至112年間,分別於星期一、四下午4點或下午6點,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六合路全家便利商店前等處,傾倒垃圾至被告A07之垃圾車;星期二、五、六下午4點,則傾倒垃圾至綽號「國手」即被告A10之垃圾車。 ⒊被告A12所轉倒清運之垃圾,包含營利事業單位之廢棄物等事實。 ⒋除被告A12外,尚有被告A13、A17、A16、A18等小貨車業者會轉倒垃圾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上。 112偵53201卷二第3頁以下、112偵53201卷二第61頁以下 ㈩ 被告A13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13自109年起至111年11月底止,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受力昇環保有限公司委託,清運收受社區大樓之垃圾,且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⒉除了每週三、日外,固定於其他日下午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等處,將垃圾轉倒至垃圾車,若臨時有異動,被告A08會電話通知。 ⒊被告A13自109年起陸續承接凱薩宮廷、海華帝國、海華星鑽社區大樓垃圾清運工作,並將所收運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內。 ⒋除被告A13外,尚有被告A12、A17、A16等小貨車業者,會轉倒垃圾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上。 112偵53201卷一第245頁以下、112偵53201卷一第331頁以下 被告A16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16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做資源回收與垃圾轉運,再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111年汎渼企業有線公司向桃園市環保局申請廢棄物清運許可證,並登錄上開自用小貨車,被告A16仍循相同模式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⒊被告A16於每星期一、二、四、五、六下午,在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等處傾倒垃圾至中壢區中隊之垃圾車。 ⒋被告A06、A07與A08均知悉被告A16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⒍垃圾車若有臨時更改時間、地點會由被告A08通知。 ⒎被告A16負責清運之社區大樓包括海華巴黎、海華帝國、哥德宮廷、美麗宮廷、雅典宮廷、國際之星、海華星鑽、羅馬宮廷、宮廷樂章等。 ⒏除被告A16外,尚有被告A12、A17、A13、A18會轉倒垃圾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上,被告A12清運威尼斯影城大樓垃圾,被告A18清運海華大帝社區垃圾,被告A13清運凱薩宮廷、海華星鑽、海華帝國社區垃圾,被告A17清運皇家宮廷社區垃圾,且渠等均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明。 112偵53201卷一第153頁以下、112偵53201卷一第217頁以下 被告A17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17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且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負責清運中壢SOGO特區附近社區大樓垃圾。 ⒉被告A17收運垃圾後,至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等處,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⒊除被告A17外,尚有被告A12、A13、A16、A18會轉倒垃圾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上,渠等均無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明。 ⒋被告A17陸續承接羅馬宮廷、皇家宮廷、百老匯社區、雅典社區、凱薩社區等大樓垃圾清運工作。 112偵12825卷二第171頁以下、112偵12825卷二第217頁以下 被告A18於調詢時與偵訊中之供述 ⒈被告A18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清運社區大樓之垃圾,且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⒉除了每週三、日外,固定於其他日下午至傍晚,在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等處,將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⒊被告A18陸續承接海華國際會館、海華大帝社區大樓垃圾清運工作。 112偵12825卷三第275頁以下、114偵8519卷第頁以下 ⒈證人江孟剛調詢時之證述 ⒉刑事告發狀及所附之行車記錄器影像光碟、擷取照片 被告A07、A08於110年1月16日傍晚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7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頁以下、第37頁以下 110年4月27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⒈被告A17於110年4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百老匯宮廷社區、羅馬宮廷社區大樓收運垃圾。 ⒉被告A07、A08於110年4月27日傍晚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7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267頁以下 110年4月29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被告A07、A08於110年4月29日傍晚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2、A13、A16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297頁以下 110年8月31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被告A07、A08於110年8月31日傍晚6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7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13頁以下 110年9月2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被告A07、A08於110年9月2日傍晚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7、A12、A13、A16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17頁以下 110年9月6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被告A07、A08於110年9月6日傍晚6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2、A13、A17、A16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27頁以下 110年12月2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⒈被告A12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威尼斯影城等業者收取事業廢棄物,並自世紀宮廷社區大樓收取垃圾之事實。 ⒉被告A07、A08於110年12月2日傍晚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7、A12、A16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37頁以下 111年1月3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被告A07、A08於111年1月3日下午3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2、A13、A17、A16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49頁以下 111年1月30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⒈被告A13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艾爾瑪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事業廢棄物,並自凱薩宮廷社區、海華星鑽社區大樓收取垃圾之事實。 ⒉被告A07、A08於111年1月30日中午12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7、A13、A12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55頁以下 111年3月10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被告A09、A10於111年3月10日下午3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垃圾車,於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路旁,收運被告A13、A17、A18所傾倒之垃圾。 110他1329卷一第365頁以下 清運車輛KEA-8795號垃圾車清運路線圖 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並非被告A07、A08排定之清運路線。 110他1329卷一第77頁以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4月19日環署廢字第1020027365號函 清潔隊可收受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受託清除之廢棄物,惟該清除機構之方式應報經核發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114偵8519卷第59頁 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2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91202281號函 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121636號函 ⒈若以大(小)客車、大(小)貨車、大(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小)客車或大(小)特種車等動力車輛受託從事載運各大樓社區之家戶垃圾業務者,非屬清潔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署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 ⒉如業者以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方式載運家戶垃圾確有困難,僅於執行機關垃圾收集時間,受託將單一大樓或社區家戶垃圾以動力車輛自地下室載運至地面,交付該大樓或社區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設置之垃圾收集點排出,而非以機動車輛連續收集1個以上大樓或社區之家戶垃圾後一併至前開收集點排出者,仍得視為清潔行為,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定需申請清除許可文件者。 114偵8519卷第61頁、第65頁以下 桃園市環保局110年5月17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31號函 桃園市環保局並無訂定收受「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之相關申請及執行規定,亦無代為處理。 114偵8519卷第63頁 桃園市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12年11月13日桃清隊政字第1120038968號函附之下列附件: ⒈政風室簽; ⒉中壢區中隊報告; ⒊違法清運業者小貨車照片; ⒋皇家宮庭管理委員會清運委託書、羅馬宮庭社區管理委員會垃圾委託清運證明、百老匯宮庭社區管理委員會垃圾委託清運證明、雅典宮廷大廈垃圾委託清運證明、凱撒宮庭社區垃圾清運契約書、海華國際星鑽社區垃圾委託清運證明、海華國際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垃圾委託清運證明、海華大帝社區管理委員會垃圾委託清運證明; ⒌中壢區中隊疑似涉違規收運垃圾案111年6月23日現場勘查照片 ⒍各社區委託清運業者及車號 全部犯罪事實。 114偵8519卷第67頁以下 桃園市環保局112年11月24日桃環事字第1120100120號函及所附之車籍資料、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年12月25日桃環事字第1120116140號更正函 ⒈車牌號碼0000-00號、5F-9037號、AYF-8321號、3799-T8號自用小貨車,均非桃園市環保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業者登載車輛。 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1年2月25日至111年11月27日止為桃園市環保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汎渼企業有限公司)登載之車輛。 ⒊汎渼企業有限公司持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11年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114偵8519卷第119頁以下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現場蒐證照片及說明 被告A12、A13、A16、A17、A18於110年1月起,將所收運垃圾轉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內。 114偵8519卷第131頁以下 被告A06與被告A17於111年7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A17將其欲更換小貨車車牌號碼一事通知被告A06,並委請被告A06轉達被告A07。 114偵8519卷第201頁以下 被告A16與美麗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林麗蘭於110年12月27日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A16負責清運美麗宮廷等社區垃圾,並將垃圾傾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114偵8519卷第203頁以下 被告A13與海華國際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人員於111年1月24日、111年8月30日通訊監察譯文 ⒈被告A13負責清運海華國際星鑽社區垃圾,並將垃圾傾倒至中壢區中隊垃圾車。 ⒉被告A13與海華國際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人員知悉此違法收運垃圾模式為民眾檢舉。 114偵8519卷第207頁以下 被告A08與被告A12通訊監察譯文 若本案垃圾車當日有無法供傾倒或得提早傾倒之情況,被告A08會主動聯繫被告A12,被告A08告誡被告A12僅能轉倒固定之垃圾車。 114偵8519卷第217頁以下 被告A08與被告A13通訊監察譯文 ⒈若垃圾車有事耽擱無法準時抵達桃園市中壢區七和一街時,被告A08會主動聯繫被告A13。 ⒊被告A08主動聯繫被告A13,告知有人投訴,且被告A06會至現場抽查。 114偵8519卷第229頁以下 被告A08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薏仁」對話紀錄截圖乙份 被告A08明知被告A17、A16、A13、A12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112偵12825卷二第89頁以下 桃園市環保局112年2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20010500號函附之汎渼公司新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文件、許可資料查詢 汎渼公司持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11年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並登載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為廢棄物清除設備。 114偵8519卷第239頁以下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113年10月25日桃環管政字第1130035161號函附之人事資料 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與A10於本案犯罪時間均於中壢區中隊任公職,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114偵8519卷第311頁以下 桃園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113年4月22日113桃市清理商字第012號函附之以焚化方式為主之民營處理機夠查詢資料、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欣榮焚化廠)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收費範圍 欣榮焚化廠為桃園市境內唯一以焚化方式處理一般垃圾之合格焚化廠,欣榮焚化廠處理一般垃圾收費標準為每公噸6,000元。 114偵8519卷第259頁以下
二、所犯法條:㈠核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2、A1
3、A16、A17、A18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
㈡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2、A13
、A16、A17、A18於110年1月間起至112年2月止之非法清除廢棄物之行為,屬集合犯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麗舍有限公司、力昇環保有限公司、汎渼企業有限公司
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而涉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嫌,應依同法第47條、第46條科以罰金。
㈣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末請審酌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A10於1
0年內均無犯罪前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而蹈犯國法,渠等本身並無利得,且於偵查中已承認客觀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三、移送意旨認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A10所為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他人罪嫌部分,渠等均堅詞否認有何圖利之主觀犯意,被告A03、A04均辯稱:數年以來SOGO特區附近大樓之家戶垃圾均係以此模式清運垃圾等語,被告A05、A06、A07、A08、A09、A10亦辯稱:渠等係依長官指示調度垃圾車收運垃圾等語: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5款圖利罪,以行為人具有為
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之意思為要件,此項圖利意思,乃行為人積極謀求圖利對象獲取不法利益之結果發生之主觀心態,非僅係認識圖利對象將獲取不法利益,有無此項圖利意思,應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因行為人所為違法、失當行為之結果,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即據以推定行為人,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判決可供參考。
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固規定
:「清除、處理機構除報經核發機關同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惟依據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121636號函示內容可知,中央主管機關係允許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收運業者以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方式載運之家戶垃圾,以及以動力車輛自單一社區大樓地下室載運至地面之家戶垃圾,而非全面禁止,且家戶垃圾本即屬於清潔隊應協助清運處理之範疇,同案被告A12、A13、A16、A17、A18既分別取得社區提供之垃圾委託清運證明,被告A03、A04、A05、A06調度被告A07、A08、A09、A10駕駛垃圾車,收取同案被告A12、A13、A16、A17、A18轉倒之社區家戶垃圾,既係因循長年舊例為之,則渠等究係基於刻意違反法令而藉此圖利被告A12、A13、A16、A17、A18之主觀犯意,抑或僅係基於便民心態及聽從長官指示方為此舉,即非無疑,揆諸前揭判決要旨,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A10有圖利罪之直接故意,固因渠等失當之行為導致同案被告A12、A13、A16、A17、A18獲得利益,仍難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丞軒所犯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
項次 違法清運業者 使用自用小貨車車號 清運垃圾來源 社區大樓 地址 1 A12 1730-B7 世紀宮廷 桃園市○○區○○○街00號 百老匯宮廷 桃園市○○區○○○街0號 2 A13 5F-9037 凱薩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海華國際星鑽 桃園市○○區○○○街00號 海華帝國 桃園市○○區○○路00號 3 A16 8993-ZB 海華巴黎 桃園市○○區○○○街00號 海華帝國 桃園市○○區○○路00號 哥德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號 雅典宮廷大廈 桃園市○○區○○路00號 海華國際之星 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 海華星鑽 桃園市○○區○○○街00號 羅馬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宮廷樂章 桃園市○○區○○路00號 美麗宮廷 桃園市○○區○○路00號 4 A17 AYF-8321 (111年8月後改為:AZM-8963) 皇家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雅典宮廷大廈 桃園市○○區○○路00號 羅馬宮庭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百老匯宮廷 桃園市○○區○○○街0號 凱薩宮廷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5 A18 3799-T8 海華國際會館 桃園市○○區○○○街0號 海華大帝 桃園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