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8號附民原告 黃虹怡附民被告 黃金來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