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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8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8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勝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家暴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勝發與吳臻姿為前配偶關係,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鍾勝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妨害祕密、偽造署押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5日19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新希臘社區大廳櫃台,未經吳臻姿同意,冒用吳臻姿父親之名義,向新希臘社區管理委員會保全領取吳臻姿所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公文掛號信件,並在包裹領取系統中偽簽「吳致明」署押,足生損害於吳致明,並無故開拆上開封緘信函,拿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7月30日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30020240號函文。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同法第315條無故開拆他人封緘信函及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等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4年6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家暴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