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5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宗偉選任辯護人 劉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為AE000-K113164(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所任職公司之同部門主管。甲○○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7月15日間,明知A女已明確拒絕其追求,仍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違反A女意願,以通訊軟體TEAMS向A女傳送「真的有時候會夢到你,一起噴發」、「靠邀,今天沒有爆乳可以看,包太多」、「去打炮才准喔」、「看到你就很想噴」、「pretty and sexy....很好吃」、「現在一樣固定做嗎?燈頭沒小過,呵呵」、「做你很愛做ㄉ事」、「你今天是怎樣?快掉出來了,呵呵,現在血脈噴張」等語之訊息,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甲○○並於同一期間內之113年6月間某日,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與A女一同走樓梯返回辦公室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牽起A女之手不成,又以右手徒手自A女左側伸手摟抱A女腰部,並觸及A女腰部之隱私部位。因認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