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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28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8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聰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聰海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晚上,在其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2住處,使用手機連線上網後,在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TT)網站MOBILECOMM版內,對某網友發表有關告訴人沈柏亨經營之「BN單身狗」在Youtube網站上分享、標題為「三星綠線門再報寫手疑雲|AMOLED手機為什麼會出現綠線?」之影片之文章內容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同日晚上7時25分許,使用PTT帳號「nono999 (開司)」之帳號,在該MOBILECOMM版內,以同一手機回復上開文章發文公開張貼附表所示文字內容,足以貶損沈柏亨及其所經營「BN單身狗」YouTube頻道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告訴人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附表:

作者 nono999 (開司) 標題 Re: [討論] 這位yt解釋三星綠線的原因,各位買單嗎 時間 113年8月14日19時25分許 文章內容 來來來 我們一步一步的分析一下http://i.imgur.com/8CahNAi.jpg http://i.imgur.com/zugrLCd.jpg http://i.imgur.com/SaiX0xK.jpg 看完上面 你覺得他的專業是什麼 ? 如果他的專業 不是手機 不是螢幕業內人士 那他這篇 講的一切 你怎就相信了? 啥封裝 高溫擠壓 碰撞等 你不覺得他是在唬爛你嗎? 或者你不覺得 他是上網做一些功課 加上自己覺得可能是這樣 然後出來唬爛你嗎? 業內人士都沒出來說話了 一些阿貓阿狗 說的 你就信以為真? 他真的懂 那他也因該是3C頻道 每隻都是3C相關的 問題他像嗎? 不就隨便拍一隻唬爛片 想看看有沒有人上鉤 有沒有流量賺 結果你上鉤了 我丟隻片 說會綠線 是因為機主 是小GG的關係 你相信嗎? 你不相信 那怎又會 相信 奇怪頻道陌生人 說的一切 ?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