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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2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忠全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毒偵字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忠全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忠全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應予羈押。因被告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有期徒刑7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1月13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辛字第7166號執行指揮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4年11月13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