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34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智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34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智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