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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33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33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浩宇(原名:楊鎬宇)選任辯護人 鄭仲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619、268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機IPHONE 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門號:

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中所載「李艷秋」均更正為「李秋艷」。

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犯罪時間」欄中所載「114年5月5日9時44分」補充更正為「114年5月5日下午9時44分」。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共4罪)。就附表一編號4另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4之恐嚇公眾及恐嚇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恐嚇公眾罪處斷。被告所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4次犯行之行為時間間隔約1月至5月不等,且恐嚇之方式並不相同,而認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關係,應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應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洽。

㈡辯護人固為被告利益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對被告再減刑(

詳本院卷第93頁)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僅因告訴人裁定其配偶拒絕入境,即基於氣憤,於長達一年的時間內,寄送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掛號信件予告訴人及被害機關收受,所為侵害告訴人及被害機關中任職之職員們免於恐懼之自由,也對前開「特定數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威脅,對公務機關承辦人員著實造成沉重壓力,危害非輕,況依卷內事證,難認被告於犯罪時有何特殊原因及環境存在,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事由存在,是均無情輕法重而需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遇事不思理性處理,竟僅

因不滿告訴人對其配偶所為拒絕入境之處分,即於長達一年的時間內,恣意不斷寄送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掛號信件予告訴人及被害機關,其所為缺乏法治觀念,且侵害告訴人及被害機關中任職之職員們之權益,顯屬非是,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起訴書請求加重其刑之意見;暨斟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環境(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853號卷〈下稱偵26853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執行刑,並就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查被告有以所持用之手機(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及連接家中WIFI上網,傳送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信件,是針對告訴人之情緒用語等語,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詳偵字第26853號卷第11頁),又扣案IPhone 16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信箱信件中發現數封內容與本案相關之電子信件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在卷可參(詳偵26853卷第352頁),而可認扣案手機IPHONE 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扣案手機)係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本案係用IPhone 11的手機傳送,不是扣案手機,扣案手機是新買的(詳本院卷第64頁)等語,礙難採信,是就前揭扣案之手機1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一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A04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A04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A04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A04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619號114年度偵字第26853號

被 告 A04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3樓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互不相識,緣A03為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科員,負責面談兩岸婚姻配偶申請團聚之業務。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因職務評核A04及其外籍配偶李艷秋未通過面談,裁定李艷秋拒絕入境處分,致A04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個人及恐嚇公眾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住所,接續以上網連結附表一所示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訴用電子郵件0000000igration.gov.tw0○○○○○○)、寄送掛號信之方式,傳送及寄送附表一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等內容之文字、圖片至上開國境事務大隊,恐嚇A03、公眾,致A03、國境事務大隊辦公室之不特定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眾之安全。

二、案經A03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 被告坦承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為恐嚇行為,使告訴人A03、公眾心生恐懼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為恐嚇告訴人,致其心生恐懼之事實。 3 ㈠113年11月2日被告寄予本案信箱之信件 ㈡113年12月16日被告投遞予告訴人工作地址之信件影本、南港郵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㈢114年5月2日被告寄予本案信箱之信件 ㈣114年5月5日被告寄予本案信箱之信件 ㈠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傳送含附表所示加害告訴人身體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㈡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至附表所示南港郵局寄送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文字信件予告訴人之事實。 ㈢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地,傳送含附表所示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㈣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地,傳送含附表所示加害告訴人及公眾生命、身體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4 IP調閱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 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所使用之電子信箱、電話號碼、登入之IP位置均與被告資料相符之事實。 5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數位鑑識勘察報告 經檢視扣案手機內存電磁紀錄,佐證被告曾以扣案之手機傳送附表一編號4之郵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A04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4均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就附表一編號4另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4之恐嚇公眾及恐嚇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恐嚇公眾罪嫌處斷。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4次恐嚇行為,雖係數行為,惟因係在密接時間接續實施,且對象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之恐嚇決意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扣案之手機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審酌被告遇事不以理性態度溝通、解決問題,卻反覆向政府機關公務員恣意恐嚇、謾罵近1年之久,使公務機關之承辦人員不堪其擾,造成被害公務員身心均承受重大壓力等情,建請從重量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2第1項之危害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105條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等罪嫌;附表一、二所涉犯行另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惟按: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2危害交通工具罪屬抽象危險犯,本罪著重

在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保護,只要客觀上行為人之行為已構成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狀況下,即足成罪;又本罪法條文字僅明訂「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並未明文規定其行為客體,然飛航安全之概念甚為抽象,行為人之任何舉動皆有可能危害飛航安全,例如在航空站內與航空公司櫃檯人員發生爭執影響其餘旅客CHECK IN手續,造成航空器延誤起飛而影響航機調度,此時是否謂即已對飛航安全構成危害而需以刑罰制裁,即有疑慮。觀民航法立法目的係以維護航空器之安全運作,最終指向以「人」為保護核心,著重在使用航空器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免受侵害之情形下,在解釋所謂「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構成要件時,應尚非行為人所為任何具有有害性之變更舉措,即已符合構成要件,實應係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有關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飛行場之滑行,以及對於有關上開情事正常運作之設施,有發生危險或實害之虞者,方屬之。故所謂飛航設施係指航空器之飛航所必要之相關設施,不但包括航空器本身,尚包括航空站、飛航跑道、輔助飛航之通訊、氣象、無線電導航、目視助航等一切用以引導航空器安全飛航之助航設備,均屬之。然本件國境事務大隊第三隊辦公室雖散落設置於桃園機場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然起初設置目的在於查緝非法入境、人口販運、執行面談及外來人口查察等,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飛行場之滑行之飛安安全性,是否有關,尚非無疑,稽之前開說明,自難認被告以電子郵件謊稱「假設我說要炸掉桃園機場國際事務大隊第三隊的辦公室呢...」等語已達「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程度。此外被告未有進一步有自我證明之外觀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之危害動作,依一般可能產生之反應,接獲報案者,如若特別謹慎,會加以重視,而對該被指稱之地方加強查察,而即使該加強安全查察結果,致使機場之飛航管制作業因受有干擾,班機航次作業秩序若因此延誤,性質上均僅屬行政作業之不便損害,與民用航空法、刑法所欲加保護之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危害仍屬有間,被告行為固然不當,然與刑法185條之2之危害飛航安全罪未合。

㈡民用航空法第105 條第1 項後段所謂「散布」,係指傳布使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其行為雖不以行為人直接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告知為必要,然需表述時可預測得順勢借他人之口,進一步為傳播之可能,其立法理由係鑑於向不特定人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例如向旅客散布某班航空器上有爆裂物之不實訊息等),將造成相關人員恐慌,對社會秩序與飛航安全之維護將有不利之影響,為嚇阻類似行為發生,是增訂此規定。經查,被告傳送附表編號4言論傳播對象係屬單一特定,傳送至本案信箱,並非將上開訊息散步在不特定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平台發表、刊登,其他不特定公眾自無法得知,自與民用航空法第105條「散布」等構成要件未合。

㈢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

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反之,若非當場為之,即與構成要件未合。經查,告訴人所指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寄發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信件予告訴人職務有關之相關公務單位一情,為被告所是認,惟上開信件均非送達與告訴人收執,亦非於告訴人執行職務時當場為之,顯無從評價為不法腕力之施加。

四、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14年5月6日7時31分,以LINE暱稱「煌」加入移民署在爆報群組,傳送告訴人面談時之照片及「像是餅乾盒裝滿是30萬鈔票」(下稱本案文字1)等語,影射告訴人收賄,並傳送「當事人的意思是:現在已經掌握諸多犯罪事實,將來會有懲戒、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相信這裡會有當初的承辦人,現在後悔還得來及,否則檢要開始行動了,還可能有黑道介入,他希望可以和平解決此事,人都會犯錯...」(下稱本案文字2)亦涉犯加重誹謗、恐嚇罪嫌。惟查,觀本案文字1上下文脈絡,被告先傳送「好啦 各位朋友,有桃園機場第三隊的同仁嗎?認識一下,有好處的」,不知名網友順勢回覆「有好處會被移送的」,被告傳送「不一定,有辦法規避的」、「像是餅乾盒裝滿是30萬鈔票」,不知名網友回覆「有證據直接舉報,在這空手說白話只會被當笑話的」,被告回覆「我只是假設 哈哈」等語,則一般閱覽者瀏覽該留言內容,尚無從就該言論中所敘資訊,直接推知被告所影射之對象即為告訴人,且被告所指係揶揄有錢即有司法特權之不公狀態或指告訴人實際收賄一情,尚有不明,即不能率以上開罪責相繩。又被告假冒第三人表達己身所想,並傳送本案文字2,再觀他人分別以「版主,可否把這位〝煌〞踢出,一下檢座一下黑道的是哪招」、「幹嘛代表當事人發言啊 當事人如果要告就快告啊 告好了也輪不到你在這邊爆料了 就一切交給檢察官調查偵辦啦」等語回覆被告上開留言,可見被告係虛張聲勢,浮誇自己具有龐大權力而傳送本案文字2充其量僅為自吹自擂,並未敘及將以何方式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尚語恐嚇罪構成要件未合。惟被告就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犯罪事實欄起訴部分均為同一基本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伊婷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以何人名義/電子郵件或紙本 寄送何處 來信內容 惡害告知內容 1 113年11月2日20時32分至40分 王文洋/ wangwenyan0000000il.com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訴用電子郵件 0000000igration.gov.tw ...但我能告訴你們的低階公務員A03在我做完筆錄簽名後,把前面的筆錄給抽換掉了,有夠低能不要笑死人了,以為自己很聰明?社會底層以為自己是誰?智障的行為丟國家的臉而已,我看自卑吧!全家德癌症死掉光好了,而已可恥丟臉會不會寫?有種打電話跟我講啊?A03那個操俗辣廢物應該知道我是誰才對 隨便檢查手機內容那位禿頭老雜碎,還敢跟我挑釁啊?侵犯別人隱私是在興奮什麼?小心手小心被打斷,不信的話試試看,是用左手還是右手^_^?幹你娘全家一起打,操你娘雞掰垃圾鮑魚個案出來的外雜種,不信的話試試看,看我做不做得到^_^ 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 2 113年12月16日 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南港郵局以寄件人:0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收件人:A03寄送掛號信件予告訴人 桃園市○○區○○○路0號國境事務大隊 A03這麼操俗辣喔?一點種都沒有打電話都下班了?...抽換筆錄還被發現喔?這智商學別人犯罪?真的非常可憐,跟妳父母一樣教育失敗,垃圾外省榮民的後代才會姓宋,被告上法院後會將妳送至監察院跟懲戒法院彈劾妳,不信的話妳可以試試看,垃圾臭婊子幹出來的臭婊子,走路務必小心自己的後面,第2張是送妳的新年禮物喔!隨時找妳算帳的 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 3 114年5月2日9時22分 陳文/ prosecutor60000000il.com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訴用電子郵件 0000000igration.gov.tw 刺殺A03,叫他走路小心一點喔!嘿嘿... 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 4 114年5月5日9時44分 陳文/ prosecutor60000000il.com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訴用電子郵件 0000000igration.gov.tw 假設我說要炸掉桃園機場國際事務大隊第三隊的辦公室呢?不曉得會毀掉多少家庭,我是無所謂啦!0000000000我姓張,敢作敢當 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附表二

1 113年5月29日 陳文城/ Z00000000000000il.com 你們桃園機場國境事務大隊有位承辦人叫A03,記得是一位老女人...請問她勢不曉得禮義廉恥嗎?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養這種人?... 2 113年9月6日 王文興/ choukgslg0000000il.com 公務員連竟然連正當法律程序都不懂?管制性行政處分不用給予申辯之機會嗎?難怪一把年紀還在基層真的是悲哀到極點,一般法律原則是基本她不知道的話我可以教她啊?這種公務員不用淘汰嗎?.... 3 113年10月27日 王文章/ wangwenyan0000000il.com 面談時遇到一位基層面談人員,矮小的老女人戴著黑框眼鏡有外省腔,後來我打電話去總機確認過他的名字叫A03,面談時有下列不法行為,分述如下...3.他還自以為聰明的以為自己很會講話很會騙人,公務員行政程序要有誠信原則不知道嗎?居然還偽造我的簽名?我的職業雖然寫餐飲業,但我其實是餐飲業的法律顧問沒講清楚而已,自己是獵物還以為自己是獵人?這智商真的是...他是不是低學歷沒讀書的小警察轉任過來的?大陸外省榮民的後代都這樣啦!

4 113年12月8日 奇葩/aunt6960000000il.com ...白癡承辦人低智商還想學別人犯法?沒讀什麼書也能當公務員喔?以前的小警察轉任移民署不用考試不要以為沒人知道 5 113年12月10日 王文/wangwenyan0000000il.com 閱卷時發現牠在我於筆錄簽名後,打我前面的筆錄抽換掉,這部分已經違反了刑法偽造公文書罪,你們現在誰要負責?我可以把證據親自送過去喔?要不要請牠說明一下?這種智商還敢偽造文文書還被發現?他父母的基因不好喔?階級複製XD 6 113年12月12日 陳信文/wangwenyan0000000il.com 你們面談人員A03很沒種喔?違法的人講話倒是很大聲....這個面談人員根本下三濫,有諸多違法事實...不敢接電話沒關係,要證據的話我可以當面給你們鶻竟事務大隊的長官,但是記得給聯絡方式,不要每次給個信箱就以為沒事了,祝牠新年快樂,法庭上見

7 114年4月27日 王文章/ prosecutor60000000il.com 兩年前我在這邊面談過(桃園機場),結果面談人員竟然使用已結案的個人資料跑到桃園機場警察局濫告我性騷擾?他是一位年長的老女人,記得姓送,想請問一下牠不再業務範圍內竟然可以調閱我的資料去用?...我近日會對牠提出刑事告訴,嚴懲無恥的公務員,浪費國家資源,丟內政部的臉?想上新聞是嗎?

8 114年5月2日9時40分 奇葩/aunt6960000000il.com ...公務員可以這樣違法?不要跟我說A03是那個噁心的禿頭老人好嗎?男生用女生名字?嗯?早就被別人歧視了好嗎?你們不處理?沒關係啊~我會將密錄器寄給監察院檢舉,智障自稱移民官圖跟面談官?考試這稱是這樣嗎?操你媽的境管局的外省榮民後代,沒什麼讀書,侮辱自己的職位跟你父母?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