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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7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75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皓鈞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朱育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皓鈞及告訴人吳毓芳前為配偶,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莊皓鈞竟未經吳毓芳之同意,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民國112年11月19日1時31分許前之某日,以照相方式竊錄吳毓芳手機內與他人不公開之LINE對話,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以臉書帳號名稱「莊皓鈞」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內,張貼上開吳毓芳與他人之不公開line對話照片,並發布內容如附表之文章(所涉犯加重誹謗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家庭暴力罪之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須告訴乃論,茲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本案交付鄉鎮調解,經告訴人與被告在平鎮區調解委員會於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回告訴,有平鎮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可稽,是本件既據告訴人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應為不起訴處分始為適法,竟再為本件起訴,其之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