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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9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9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任彥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114年度審易字第95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任彥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任彥達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