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害人 家 屬 王希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游美玲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66號),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王希佩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四年度審交易字第六六六號審判中之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7點定有明文。又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定。而上開注意事項所稱之「人身侵害犯罪」,依修正理由可知,係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
二、本件被告游美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66號案件審理中。
而該案符合前開規定過失之人身侵害犯罪;又聲請人則為上開案件被害人之女兒,此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確為被害人之家屬無訛,依前述說明,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獲知案件資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