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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4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偉欽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偉欽與告訴人徐王勝麗為母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渠等因故發生爭執,徐偉欽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3日7時許、同日12時19分許,在渠等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徒手毆打徐王勝麗,致徐王勝麗受有胸口、背部、右臂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三、查被告被訴前開犯罪事實,公訴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