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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7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7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美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許美鳳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美鳳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中旬某日,在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向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兩、以11萬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兩及以5,000元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10毫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於購買之時為第三級毒品,嗣於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故本案於113年11月27日前持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部分,不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後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2月3日12時58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搜索,當場扣得許美鳳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美鳳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本院113年聲搜字第3035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228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14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37182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1200063號鑑驗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同時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與純質淨重2

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復知

曉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而無故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惟衡以其所持有之毒品查無再行轉手而直接危害他人之情,且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案發時之職業、收入、須扶養父母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其包裝物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物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甘佳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外觀 數量 鑑驗成分 鑑驗報告 1 塊狀 1包(驗餘淨重17.95公克;純質淨重14.8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2280號鑑定書 碎塊狀 1包(驗餘淨重9.27公克;純質淨重7.70公克) 粉塊狀 2包(驗餘淨重共6.72公克;純質淨重共5.44公克) 2 白色晶體 18包(驗餘淨重163.24公克;純質淨重共125.7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內政部警政署114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37182號鑑定書 3 淡橘色黏稠液體 1瓶(驗餘淨重7.07公克,異丙帕酯純度約8%,依托咪酯純度約4%,驗前異丙帕酯純質淨重約0.59公克、驗前依托咪酯純質淨重約0.29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114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37182號鑑定書 淡橘色黏稠液體 1瓶(驗餘淨重5.50公克,異丙帕酯純度約8%,依托咪酯純度約4%,驗前異丙帕酯純質淨重約0.46公克、驗前依托咪酯純質淨重約0.23公克) 4 煙彈 1組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1200063號鑑驗書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