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辰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陳志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411號、114年度偵字第2359號、第53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江辰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陳志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附件起訴書附表應更正為本案附表一。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江辰龍、陳志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新舊法比較: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115年1月21日公布,並自115年1月23日生效施行。本次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二)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被告行為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對於被害人之詐欺犯罪所得數額門檻降低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減刑部分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輕其刑,足見條件趨於嚴格,經新舊法比較,本案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適用之。
三、論罪科刑:
(一)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時,該詐欺取財犯行自當「既遂」;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即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屬洗錢行為既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若該帳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圈存該帳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者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時,遭檢警機關當場查獲而未能提領得手,則屬洗錢行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意旨參照)。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5、28部分,告訴人陳乙瑄、林孟璇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金錢,因已處於被告2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實力支配範圍,縱尚未提領,仍無礙於詐欺取財既遂之認定。惟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即開始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惟因款項尚未提領,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應論以洗錢未遂,檢察官認此部分詐欺取財僅成立未遂罪,尚有未合,惟因行為態樣僅有既遂、未遂之分,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江辰龍、陳志龍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2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5、28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三)被告2人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2人如本案附表一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款項,均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對告訴人等行詐欺之目的,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
(五)被告2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28次犯行,犯意各別,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依卷證資料,無應繳交之犯罪所得,故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其等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規定,惟該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此部分減輕事由,僅於量刑一併衡酌。
⒉就附表編號15、28部分,本案詐欺集團已著手於洗錢犯行之
實施,惟因被告2人尚未提款而不遂,為未遂犯,原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屬前開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於量刑一併衡酌,附此說明。
(八)爰審酌被告2人參與前開犯罪行為,不僅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其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助長詐欺犯罪盛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暨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對告訴人等所造成財產上損害金額、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檢察官求處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無事證顯示已實際獲取報酬,即均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二)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所得財物,固為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被告既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為本案洗錢犯行,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本案所詐得之款項,業經被告2人提領後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收受,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贓款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海樵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台幣/元)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亭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9時03分以電話佯稱係中油公司,並加入告訴人陳亭豫之Line好友後,向其稱中油網站遭駭,須依指示匯款才可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陳亭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1時04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6,041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09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3,89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7,000元 2 丁仁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4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WOUGNITE BALLA」聯繫告訴人丁仁傑,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簽署保障條例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丁仁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0時58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1萬5,678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0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01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2萬0,123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8分 桃園市○○ 區○○路00號(永豐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9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08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2萬9,985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與附表編號1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 21時11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7,000元(與附表編號1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21時33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1萬1,985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000元 113年09月09日 22時05分 5,000元 113年09月09日 22時05分 1,000元 113年09月09日 22時07分 1,000元 3 魏宜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3時15分以社群軟體Dcard暱稱「吳郭魚麟」聯繫告訴人魏宜玟,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魏宜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月20時55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4萬9,985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0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5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6分 2萬元(與附表編號2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月21時00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2萬2,123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與附表編號2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 21時0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與附表編號2為同次提領) 4 周佳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0日13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nhua Queduan」聯繫告訴人周佳佑,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簽署保障條例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周佳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月15時43分 徐祥玲之郵局帳戶 2萬4,126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 5 黃慧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8月31日10時15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鄭軒琴」聯繫告訴人黃慧英,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黃慧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月15時45分 徐祥玲之郵局帳戶 5萬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與附表編號4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10月15時46分 徐祥玲之郵局帳戶 4萬9,971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54分 6萬元 6 王筱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13時20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avaparr206xdb」聯繫告訴人王筱英,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核對身分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王筱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5時05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4萬9,99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 113年09月10日15時06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1萬8,000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11分 6萬元 7 莊惟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0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znjurfgt」聯繫告訴人莊惟婷,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莊惟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5時05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4萬9,98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與附表編號6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10日15時08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4萬2,012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10分 6萬元(與附表編號6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10日 15時12分 3萬元 8 孫珮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暢行摩托車鋪」聯繫告訴人孫珮庭,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核對身分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孫珮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33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8,000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32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1,000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36分 3萬元 9 林尚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13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ripunase」聯繫告訴人林尚恩,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林尚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47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14時1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5萬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05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萬元 10 林思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12時44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znjurfgt」聯繫告訴人林思伶,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林思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11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13時30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24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1萬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36分 3萬元(與附表編號8為同次提領) 11 洪芷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2時52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znjurfgt」聯繫告訴人洪芷涵,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洪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24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與附表編號10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13時37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113年09月09日 13時45分 8,000元(與附表編號8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14時41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52分 2萬2,000元 12 陳馨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7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lupesitary」聯繫告訴人陳馨雨,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匯款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陳馨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24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6,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與附表編號10為同次提領) 13 傅鈺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1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mjienbv」聯繫告訴人傅鈺婷,並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傅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23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與附表編號10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13時56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14時1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5萬元(與附表編號9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09日 14時18分 1萬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10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14 梁奕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09時17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ING CHEN LI」聯繫告訴人梁奕慈,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匯款才可解凍賣貨便帳號等語,致告訴人梁奕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0時58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15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0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3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7分 8,000元 15 陳乙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21時20分以電話佯稱係中油公司,並加入告訴人陳亭豫之Line好友後,向其稱中油網站遭駭,須依指示匯款才可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陳亭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3時57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988元 未領 113年09月09日23時58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988元 16 陳元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7時15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Eric Wu」聯繫告訴人陳元羲,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陳元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0時48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987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0時5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0分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20時50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9,050元 17 林慧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0日某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劉筱慧」聯繫告訴人林慧怡,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匯款才可解凍賣貨便帳號等語,致告訴人林慧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4時40分 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 29,985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4時5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1萬元 113年09月10日 14時53分 2萬元 18 劉婉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20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Bazi Renzhan」聯繫告訴人劉婉婷,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劉婉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4時46分 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 3萬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4時5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4萬3,000元 113年09月10日 14時56分 2萬7,000元 113年09月10日 14時59分 113年09月10日14時46分 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 1萬3,100元 19 陳翊慈(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3日16時42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梁佳鈺」聯繫被害人陳翊慈,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黑貓進行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陳翊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3日16時42分 吳惠文之郵局帳戶 3萬4,058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3日 16時4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2萬元 113年09月13日 16時48分 1萬4,000元 20 陳俐瑾(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0日13時58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李雅琪」聯繫告訴人陳俐瑾,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黑貓進行交易等語,致告訴人陳俐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20日17時57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4,123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20日18時0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桃園站) 4,000元 21 李逄菲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0日16時30分以拍賣平台小紅書暱稱「林佳儀」聯繫告訴人李逄菲,並加入其IG、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購買商品卻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李逄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20日18時13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6,016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20日18時1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號(元富證券-桃園分公司) 1萬元 113年09月20日18時14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4,017元 22 劉家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0日13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吳佩瑜」聯繫告訴人劉家吟,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誠信交易認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劉家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20日17時21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4萬9,986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20日17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3萬元 113年09月20日17時24分 3萬元 113年09月20日17時23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2萬9,056元 113年09月20日17時25分 1萬9,000元 23 曾俊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4日11時45分以社群軟體臉書粉專「麻將機大世界」聯繫告訴人曾俊憲,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匯款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曾俊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04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1萬8,038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6萬元 24 楊沁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4日13時06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realtxanna」聯繫告訴人楊沁盈,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進行帳戶更新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楊沁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06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3萬0,03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6萬元(與附表編號23為同次提領) 25 劉婉怡(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4日11時37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singershersingh_46」聯繫被害人劉婉怡,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進行帳戶測試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被害人劉婉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10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3萬0,99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6萬元(與附表編號23為同次提領) 113年09月14日13時14分 1萬9,000元 26 洪櫻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4日10時47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wangdecai168」聯繫告訴人洪櫻榕,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匯款沖正後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洪櫻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28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7,05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7,000元 27 張基業(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2日11時34分以社群軟體臉書粉專「玉翠寶閣」聯繫告訴人張基業,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匯款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張基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29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2萬9,985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3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3萬元 28 林孟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3日12時30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翡翠之美」聯繫告訴人林孟璇,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匯款沖正後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林孟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36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2萬9,031元 未領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告訴人陳亭豫)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告訴人丁仁傑)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告訴人魏宜玟)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告訴人周佳佑)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告訴人黃慧英)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告訴人王筱英)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告訴人莊惟婷)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告訴人孫珮庭)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告訴人林尚恩)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告訴人林思伶)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告訴人洪芷涵)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告訴人陳馨雨)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告訴人傅鈺婷)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之事實(告訴人梁奕慈)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15之事實(告訴人陳乙瑄)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6之事實(告訴人陳元羲)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之事實(告訴人林慧怡)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18之事實(告訴人劉婉婷)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19之事實(被害人陳翊慈)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20之事實(告訴人陳俐瑾)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1 如附表一編號21之事實(被害人李逄菲)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附表一編號22之事實(告訴人劉家吟)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23之事實(告訴人曾俊憲)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如附表一編號24之事實(告訴人楊沁盈)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如附表一編號25之事實(被害人劉婉怡)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26之事實(告訴人洪櫻榕)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27之事實(告訴人張基業)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如附表一編號28之事實(告訴人林孟璇) 江辰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411號114年度偵字第2359號114年度偵字第5321號被 告 江辰龍
陳志龍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辰龍與陳志龍自民國113年9月初不詳時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江辰龍、陳志龍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均繫屬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本案起訴範圍),並擔任提領車手。渠等分工模式為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收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提款卡(無證據證明以施用詐術之方式取得),並以該等帳戶充作詐欺犯罪匯款之指定帳戶(下稱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機房」工作之成員負責施以詐術,使遭詐騙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而交付財物;陳志龍則擔任「取簿手」及「收水」等工作,負責依指示前往領取或受領詐欺集團其他人員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由江辰龍,由江辰龍提領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後,將領得之贓款交給擔任「收水」工作之陳志龍,此外,陳志龍亦會協助提領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陳志龍後續再將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上游成員朋分,以掩飾其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製造金流斷點。謀議既定,江辰龍、陳志龍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陳怡靜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怡靜之郵局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徐祥玲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祥玲之郵局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案偵辦中)、蔡竣明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竣明之郵局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案提起公訴)、吳智偉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案偵辦中)、陳怡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徐祥玲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案偵辦中)、吳惠文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惠文之郵局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不起訴處分)、游阿梅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案偵辦中)、張慧日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慧日之郵局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不起訴處分)等人頭帳戶內。陳志龍負責依指示受領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後,再將之交給江辰龍,江辰龍及陳志龍並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於上開取款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復將款項交付給收水之陳志龍,再由陳志龍將贓款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該詐欺贓款之來源及去向,使執法人員均難以追查。惟附表編號15、28所示之人匯入款項尚未領取即遭凍結而未遂。復經附表所示之人知悉受騙報警後,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辰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以下事實: ⑴被告江辰龍於113年9月初不詳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持被告陳志龍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提領如附表所示之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後所匯入款項,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與被告陳志龍之事實。 ⑵被告江辰龍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於上開取款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復將款項交付給收水之被告陳志龍之事實。 2 被告陳志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陳志龍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玖玖國際」之指示領取含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並由「玖玖國際」告知提款卡密碼,由「玖玖國際」指示提領款項。被告陳志龍再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與被告江辰龍,並指示被告江辰龍或由被告陳志龍本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於上開取款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復將款項交付給收水之被告陳志龍,被告陳志龍再將款項交與虛擬貨幣幣商兌換虛擬貨幣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有遭受如附表所述手法詐欺,及於附表所示之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4 附表所示之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聊天紀錄、通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有遭受如附表所述手法詐欺,及於附表所示之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5 監視器影像及提領畫面擷取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6 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並由被告江辰龍、陳志龍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江辰龍、陳志龍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14、16至2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15、2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嫌。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14、16至27部分,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等罪嫌,均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5、28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2人所犯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26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江辰龍自陳擔任本案取款車手,收取報酬10萬元,此為被告江辰龍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等2人為牟私利,率然以上開犯行參與本案詐欺犯罪,請審酌被告等2人於本案詐騙犯罪之分工角色、被害人損失金額、目前賠償被害人之狀況,分別量處被告等2人有期徒刑2年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 海 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呂 芳 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台幣/元)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亭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9時03分以電話佯稱係中油公司,並加入告訴人陳亭豫之Line好友後,向其稱中油網站遭駭,須依指示匯款才可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陳亭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1時04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6,041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09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3,89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7,000元 2 丁仁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4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WOUGNITE BALLA」聯繫告訴人丁仁傑,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簽署保障條例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丁仁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0時58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1萬5,678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0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01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2萬0,123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8分 桃園市○○ 區○○路00號(永豐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9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08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2萬9,985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11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7,000元 113年09月09日21時33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1萬1,985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000元 113年09月09日 22時05分 5,000元 113年09月09日 22時05分 1,000元 113年09月09日 22時07分 1,000元 3 魏宜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3時15分以社群軟體Dcard暱稱「吳郭魚麟」聯繫告訴人魏宜玟,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魏宜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月20時55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4萬9,985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0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5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6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月21時00分 陳怡靜之郵局帳戶 2萬2,123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4 周佳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0日13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nhua Queduan」聯繫告訴人周佳佑,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簽署保障條例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周佳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月15時43分 徐祥玲之郵局帳戶 2萬4,126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 5 黃慧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8月31日10時15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鄭軒琴」聯繫告訴人黃慧英,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黃慧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月15時45分 徐祥玲之郵局帳戶 5萬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 113年09月10月15時46分 徐祥玲之郵局帳戶 4萬9,971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54分 6萬元 6 王筱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13時20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avaparr206xdb」聯繫告訴人王筱英,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核對身分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王筱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5時05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4萬9,99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 113年09月10日15時06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1萬8,000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11分 6萬元 7 莊惟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0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znjurfgt」聯繫告訴人莊惟婷,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莊惟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5時05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4萬9,98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5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 6萬元 113年09月10日15時08分 蔡竣明之郵局帳戶 4萬2,012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10分 6萬元 113年09月10日 15時12分 3萬元 8 孫珮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暢行摩托車鋪」聯繫告訴人孫珮庭,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核對身分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孫珮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33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8,000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32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1,000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36分 3萬元 9 林尚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13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ripunase」聯繫告訴人林尚恩,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林尚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47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14時1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5萬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05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萬元 10 林思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8日12時44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znjurfgt」聯繫告訴人林思伶,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林思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11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13時30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24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1萬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36分 3萬元 11 洪芷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2時52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znjurfgt」聯繫告訴人洪芷涵,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洪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24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13時37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113年09月09日 13時45分 8,000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41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52分 2萬2,000元 12 陳馨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7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lupesitary」聯繫告訴人陳馨雨,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匯款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陳馨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24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6,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 13 傅鈺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1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mjienbv」聯繫告訴人傅鈺婷,並向其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傅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13時23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13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13時56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2,000元 陳志龍 113年09月09日 14時1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5萬元 113年09月09日 14時18分 1萬元 113年09月09日14時10分 吳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 4,000元 14 梁奕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09時17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ING CHEN LI」聯繫告訴人梁奕慈,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匯款才可解凍賣貨便帳號等語,致告訴人梁奕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0時58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15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1時0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3分 2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7分 8,000元 15 陳乙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21時20分以電話佯稱係中油公司,並加入告訴人陳亭豫之Line好友後,向其稱中油網站遭駭,須依指示匯款才可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陳亭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3時57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988元 未領 113年09月09日23時58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988元 16 陳元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17時15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Eric Wu」聯繫告訴人陳元羲,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陳元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09日20時48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4萬9,987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09日 20時5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 21時00分 3萬元 113年09月09日20時50分 陳怡靜之中信銀行帳戶 9,050元 17 林慧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0日某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劉筱慧」聯繫告訴人林慧怡,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匯款才可解凍賣貨便帳號等語,致告訴人林慧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4時45分 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 3萬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4時5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1萬元 113年09月10日 14時53分 2萬元 18 劉婉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9日20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Bazi Renzhan」聯繫告訴人劉婉婷,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劉婉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0日14時46分 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 3萬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0日 14時5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皇店) 2萬元 4萬3,000元 113年09月10日 14時56分 2萬7,000元 113年09月10日 14時59分 113年09月10日14時46分 徐祥玲之玉山銀行帳戶 1萬3,100元 19 陳翊慈(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3日16時42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梁佳鈺」聯繫被害人陳翊慈,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黑貓進行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陳翊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3日16時42分 吳惠文之郵局帳戶 3萬4,058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3日 16時4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桃園復興店) 2萬元 113年09月13日 16時48分 1萬4,000元 20 陳俐瑾(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0日13時58分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李雅琪」聯繫告訴人陳俐瑾,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才可透過黑貓進行交易等語,致告訴人陳俐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20日17時57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4,123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20日18時0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桃園站) 4,000元 21 李逄菲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0日16時30分以拍賣平台小紅書暱稱「林佳儀」聯繫告訴人李逄菲,並加入其IG、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購買商品卻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李逄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20日18時13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6,016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20日18時1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號(元富證券-桃園分公司) 1萬元 113年09月20日18時14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4,017元 22 劉家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0日13時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吳佩瑜」聯繫告訴人劉家吟,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進行誠信交易認證才可透過交貨便交易商品等語,致告訴人劉家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20日17時21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4萬9,986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20日17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3萬元 113年09月20日17時24分 3萬元 113年09月20日17時23分 游阿梅之第一銀行帳戶 2萬9,056元 113年09月20日17時25分 1萬9,000元 23 曾俊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4日11時45分以社群軟體臉書粉專「麻將機大世界」聯繫告訴人曾俊憲,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匯款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曾俊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04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1萬8,038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6萬元 24 楊沁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4日13時06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realtxanna」聯繫告訴人楊沁盈,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進行帳戶更新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楊沁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06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3萬0,03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6萬元 25 劉婉怡(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4日11時37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singershersingh_46」聯繫被害人劉婉怡,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進行帳戶測試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被害人劉婉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10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3萬0,999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6萬元 113年09月14日13時14分 1萬9,000元 26 洪櫻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4日10時47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wangdecai168」聯繫告訴人洪櫻榕,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匯款沖正後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洪櫻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28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7,050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7,000元 27 張基業(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2日11時34分以社群軟體臉書粉專「玉翠寶閣」聯繫告訴人張基業,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指示匯款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張基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29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2萬9,985元 江辰龍 113年09月14日13時3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中路郵局) 3萬元 28 林孟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3日12時30分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翡翠之美」聯繫告訴人林孟璇,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須先依專員指示匯款沖正後才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告訴人林孟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9月14日13時36分 張慧日之郵局帳戶 2萬9,031元 未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