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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6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23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6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建聰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458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二二三六號、二六八二號案件,均移轉管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與該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七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建聰因另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049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317號,光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見本院審訴卷第29至32頁、第45至46頁)可稽,「該案」與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基於訴訟經濟,聲請移轉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同意移由該院與「該案」合併審判,有刑事陳報暨移送併辦聲請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審訴卷第27至28頁、第47頁),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均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