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1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勛選任辯護人 黃麗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13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13因細故而不滿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護理人員之照護,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INSTAGRAM,透過INSTAGRAM帳號「chenboxun19」,在INSTAGRAM限時動態刊登如附表所示文字之內容,並標註桃園醫院INSTAGRAM帳號「TYGH_MOHW」,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A

06、A05、A04、A03、A000000000010、A000000000011、A000000000012(真實姓名均詳卷)及桃園醫院任職之員工及病患,致其等瀏覽後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公安;且於如附表所示刊登之內容中,張貼A06等人之姓名、職業及A000000000011、A000000000012之居住地址,而損害其等之隱私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13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A06、A05、A04、A03、A000000000010、A00000000001

1、A000000000012及桃園醫院副院長鄭舒倖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網路社群網站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668號簡易判決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該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居住地址,自屬個人之聯絡方式無疑,從而,本案被告將事實欄所載之告訴人等人之姓名、職業及告訴人A000000000011、A000000000012之個人地址,擅自刊登於社群網站公開貼文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顯已逾越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利用告訴人等人之個人資料,損害其等之資訊隱私、資訊自主權。

㈡核被告A13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安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非法蒐集被害人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方式刊登恐

嚇言論及個人資料,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理性方式排解自

身情緒,前已數度因涉犯恐嚇危安、恐嚇公眾等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竟仍再犯罪質、犯罪手段及情節均相類之本案,更以帶有性羞辱意涵之詞句恫嚇醫護人員,並造成就醫民眾心理上不安,甚而未經本案告訴人等同意,率爾於網際網路社群軟體INSTAGRAM,揭露本案告訴人等之姓名、職業及聯絡之方式,無視他人資訊隱私、自決權,欠缺尊重他人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嚴加非難;另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與本案告訴人等試行調解之意願,然本案告訴人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而未能獲取本案告訴人等之諒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患有非特定情緒障礙症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未扣案之手機1支,雖為被告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考量該犯罪工具甚易取得,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認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甘佳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文字內容 1 請9BA06護理師請你出來下跪道歉不然我炸掉醫開槍掃射放火燒妳家妳是沒吃過子彈是嗎 我等開庭一槍打死你妳胸部多大可以跟你生女兒嗎給我你的衛生棉我要自衛等開庭我帶去女廁幹可以幫我口交嗎可以抓你的胸部嗎可以喝你的母乳嗎敢提告我請你吃子彈你成年了嗎可以無套嗎可以給我你的經血衛生棉嗎你多用什麼牌的可以帶我去女廁嗎可以拍裙底給我嗎敢提告我請你吃子彈那可以包養你嗎你有男友嗎可以幹你嗎我要幹你我要內射你想跟你生女兒等開庭我要帶你去女廁幹我要你的經血衛生棉你家馬桶要爆炸了(下稱本案恫語) 2 請9BA05護理師出來道歉不然請你吃過子彈 本案恫語 3 請9BA04護理師出來下跪道歉不然炸掉醫院 開槍掃射 本案恫語 4 請9BA03出來面對不然我開槍掃射醫院 本案恫語 5 請12B謝佩蓁打殺小易寧優勢沒看過黑道沒被下過封殺 是沒吃過子彈嗎 請準備好塔位 請你爸媽幫你發訃文 本案恫語 6 請9B護理師廖秋閔出來面對不然我開槍掃射醫院 7 請專師葉怡均出來面對不燃炸掉醫院開槍掃射放火燒你家 本案恫語 8 請9B護理師廖秋閔出來面對不然我開槍掃射醫院 9 請12B專科護理師A000000000010出來面對 是沒吃過子彈嗎 沒被開山刀砍過嗎西瓜刀砍過 還是沒被竹聯幫 同心會下過封殺令老子是有混黑道 看你要玩黑還是白 準備當消波塊 老子想強奸你內射你 跟你生女兒 還是你家沒被縱過火燒過 本案恫語 10 A000000000011護理師出來下跪道歉不燃我炸掉醫院裡 住○鎮00街00號(詳卷) 本案恫語 11 請12BA000000000012出來下跪道歉 是沒被竹簾幫跟同心會出理過 沒吃過子彈我知道妳住○○○○00里00巷0號(詳卷) 本案恫語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