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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TRUONG GIANG(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002號、3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RUONG GIANG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NGUYENTRUONGGIANG因NGUYENTRUONGGIANG,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之嫌疑重大,且在臺灣居無定所,目前收容於移民署臺北收容所,將遣返越南,具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因本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確定,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12月15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至115年3月30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入監執行,且執行期滿日至115年3月30日,應認本案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而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4年12月15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