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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0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302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星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263、38552、42547、第48376號、48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星辰於民國114年4月間開始,加入由真實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快速」以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電信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並擔任取簿手,負責收取受詐騙之民眾之金融卡、存摺,約定林星辰每次領取1個包裹之酬勞為新臺幣1,000元。林星辰繼之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遂各自將附表所示、自已所申設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寄送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林星辰則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前往領取,並欲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欲將之寄送至指定處所以利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詐欺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詐欺之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所涉犯追加起訴書所載罪嫌,與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55號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55號案件,業於11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2月31日宣判,此有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55號該案於114年11月26日之簡式審判筆錄可稽。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1月27日向本院追加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章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交付帳戶 取簿時間 取簿地點 取簿方式 取簿畫面 1 蔡育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嘉翰-貸款業務」,向告訴人蔡育民佯稱:可提供借貸,且須提供金融卡以提高信用分數等語,致告訴人蔡育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帳戶資料。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4日7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大有門市 以統一超商賣貨便方式領取包裹 114年度偵字第38263號卷第7至19頁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朱玉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先生」、「侯立洋」,向告訴人朱玉菁佯稱:欲匯款港幣資助告訴人,惟匯款失敗,須依指示寄送提款卡開通外幣晶片收款系統等語,致告訴人朱玉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帳戶資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1日20時3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青商門市 以統一超商賣貨便方式領取包裹 114年度偵字第38552號卷第43至46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王莎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芸萱」、「林定嶢」,向告訴人王莎莉佯稱:可提供借貸,惟須提供金融卡方可撥款等語,致告訴人王莎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帳戶資料。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3日10時1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桃金門市 以統一超商賣貨便方式領取包裹 114年度偵字第42547號卷第23至27頁 4 潘星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2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潘星瑀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惟須先提供金融卡測試等語,致告訴人潘星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2日12時34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以撿包之方式領取 114年度偵字第48418號卷第31至36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許淑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4日23時24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攝影家族」、通訊軟體LINE暱稱「好運刮刮送領獎專員」、「楊宗嘉」、「吳誌青」向告訴人許淑茹佯稱:其幸運中獎,惟因其帳戶未解除第三方安全欄位無法順利匯入中獎款項,須依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等語,致告訴人許淑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9日10時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 以統一超商賣貨便方式領取包裹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509號(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8376號)卷第35至38頁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