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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0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30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宗

住○○市○○區○○區○路00巷0弄00號 00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87號、114年度偵字第43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建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5年3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