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33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凱選任辯護人 歐致豪律師
李慈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128號、第37361號、第43438號)暨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3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陳政凱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98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政凱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41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訴字第989號,木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辯護人表示基於訴訟經濟,聲請移轉管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並同意移由該院與「該案」合併審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彰院國刑木114訴989字第1149022956號函可參,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被告陳政凱部分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