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意婷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78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B條第1B項、第303B條第3款、第307B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法第319B條之1B第1B項之罪、第319B條之3B第1B項之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同法第319B條之6B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B條之1B第1B項之無故攝錄性影像、同法第319B條之3B第1B項之無故散布性影像罪嫌,依刑法第319B條之6B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AB男於民國114B年11月4B日、告訴人BB女於114B年11月20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2B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B條第3B款、第307B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B 年 11 月 26 日B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B 年 11 月 28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