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韋辰選任辯護人 周宛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23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葉韋辰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葉韋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韋辰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二)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就其經營業務行為之性質而言,於構成要件類型上,立法者已預設其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查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係反覆非法提供個股、類股投資推薦及分析,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考領有許可執照,為賺取課程費用及學員付費費用牟利,竟透過網路投放廣告,並在網路教育平臺「點石教育學院」下之「豹投資」網站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侵害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監督管理,影響證券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所為實應非難,且被告犯罪持續時間為約1年,時間非短,加上被告係透過網路廣告招攬學員購買投資課程及成為付費會員,傳播性極強,另觀前開課程、付費收入已達百萬,金額甚高,也可見被告招收參加課程之學員人數非少,被告所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惟念被告終坦承犯行,且與證人武文傑達成調解,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45號調解筆錄在卷(見本院審金訴卷第81頁)可參,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念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犯刑責,本院寧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深植被告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冀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又本院上開命被告應履行之負擔,倘被告未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併予陳明。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倘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無涉,即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且於該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得以估算認定之。而估算程序既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估算認定之範圍與價額,僅需達到大致相信之過半心證即可,非如犯罪事實,需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查后創公司負責人于凡捷於警詢中供稱:「因為葉韋辰在后創公司開設的課程,有需要使用逸志公司開發的網站,所以后創公司有跟逸志公司買網站的使用權限,我就是付錢給逸志公司……。」、「『點石教育學院』就是后創公司的品牌名稱。以前的名稱叫『點石贏家小學堂』。」(見偵㈠字卷第57頁);於偵訊中供稱;「(你與被告約定以學員人數支付講師費,講師費如何計算?)一開始是葉韋辰40%,後來變成50%。」等語明確(見偵㈡字卷第203頁),顯見匯入后創有限公司所使用帳戶之相關費用,被告尚需與后創有限公司拆帳,被告僅分得40%至50%之課程費用及學員付費費用,法院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估算基礎之連結事實,認被告犯罪所得應為141萬7,524元(計算式(315萬54元45%【即40%至50%之中間值】=141萬7,524.3元,個位數以小數點四捨五入計之),該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被害學員或購買課程之人,且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923號被 告 葉韋辰
選任辯護人 周宛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韋辰明知未具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不得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相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竟基於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自民國110年5月間起,透過網際網路投放廣告,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支付費用購買名為「獵鷹」之系列套裝課程後,由其提供國內股市中個股之投資建議。「獵鷹」系列之套裝課程包含「獵鷹0號」、「獵鷹1號」、「獵鷹7號」、「獵鷹9號」等,依其規劃,不同課程係針對屬性不同之投資人,而有不同之選股及投資建議。其具體作法為,由其在網路教育平臺「點石教育學院」下之「豹投資」網站,以電腦程式事先設定如「漲跌幅」、「成交張數」、「主力集中價」、「近60日集中度」、「近120日集中度」、「60日籌碼佔股本」、「120日籌碼佔股本」等技術分析指標參數及條件,而建置自動選股模組,如此即可以電腦程式每日自動篩選出建議投資之個股。上述建議投資之個股又包含「初選」者及「複選」者,以較適合多數投資人之「獵鷹9號」為例,列入「初選」清單之個股若於嗣後3個交易日內上漲5%,即再列入名為「獵鷹九號醞釀發動(複選)」清單,葉韋辰即建議付費學員針對列於複選清單之個股,於當日以市價買進或翌日以複選當日收盤價掛單買進,據以推薦買入個股清單並建議買進價位時點。
而付費會員另可上網登入瀏覽名為「Ego獵鷹九號系統班」、「Ego超級績效操盤術」等之說明課程影片,瞭解其係如何篩選出上述值得投資之個股。葉韋辰另會使用OneDrive個人雲端儲存空間,上傳「EGO的成長教室-策略EXCEL」表單(下稱:「EGO線上表單」),彙整「獵鷹九號」模組近日篩選出之個股清單及買入價位時點,並提出投資操作建議,例如建議付費學員若股價持續上漲,則最高點回檔15%時適度減碼、回檔30%時作為停利點賣出;若股價持續下跌,則以複選前一日之K棒最高點或複選後一日之K棒最低點作為停損點賣出。葉韋辰亦提供付費學員加入其擔任版主之「Ego的超級績效操盤術」或「EGO獵鷹九號結訓學員」等通訊軟體Line群組,於群組內提供葉韋辰講授股票交易策略課程影片、「獵鷹九號」模組使用教學影片、「獵鷹九號」模組帳號權限開通申請及「EGO線上表單」連結,付費學員於訂閱期限內得觀看前開影片、使用「獵鷹九號」模組並獲悉葉韋辰於「EGO線上表單」中推薦買入個股清單及建議買賣價位時點。而葉韋辰自110年5月起迄111年5月止,共吸引包含張哲瑋、武文傑、許欣穎、黃凱民、王思芸及石浩田等人在內之多位民眾付費購買其所提供之上述投資推介服務,其並使用后創有限公司(下稱后創公司)設於第三方收付款業者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第CZ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付費學員金額計285萬1,667元,另使用后創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付費學員金額計29萬8,387元,而不法獲利共計315萬54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韋辰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確有於上述期間,在「點石教育學院」下之「豹投資」網站開設「獵鷹0號」、「獵鷹1號」、「獵鷹7號」、「獵鷹9號」等投資課程,付費學員得獲知其列入「初選」、「複選」清單而值得投資之股票名稱,其另提供投資說明影片,並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提供投資推介服務之事實。。 2 證人于凡捷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人于凡捷設立后創公司由其設立並擔任負責人,另設立網路教育平臺「點石教育學院」,被告自104年至111年間,在「點石教育學院」擔任講師,由后創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支付講師費與被告等事實。 ⑵后創公司及「點石教育學院」僅為一般性教學,並未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事實。 ⑶被告有與逸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志公司)合作開發「獵鷹」系列軟體,付費學員若參加被告在「點石教育學院」開設之課程,且有意購買上開系統軟體者,由后創公司代收款項後,以后創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與逸志公司等事實。 3 證人張哲瑋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有具結)、「Ego的超級績效操盤術」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獵鷹九號」個股篩選畫面擷圖 ⑴證人張哲瑋於110年7月支付3萬6,800元,購買「Ego超級績效操盤術-用交易系統活出自己的飊股人生」課程,並加入被告擔任版主之「Ego的超級績效操盤術」Line群組之事實。 ⑵證人張哲瑋於111年1月3日支付9,999元,購買豹投資網站選股軟體「獵鷹九號」1年期,該軟體會選出符合條件之股票標的,依被告之進出場策略進行股票買賣之事實。 ⑶「Ego的超級績效操盤術」Line群組學員有553名,學員若對上課或上開選股軟體有問題,可在群組內發問,被告會回答之事實。 4 證人武文傑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有具結)、藍新金流Newebpay信用卡刷卡結果通知書、「獵鷹九號」個股篩選畫面擷圖、「EGO線上表單」擷圖、「(實體)獵鷹九號課程-疫情解封班」Line群組,以及「0320Ego/近未來執行計畫」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⑴證人武文傑於110年8月2日以信用卡刷卡支付2萬1,999元,購買「不盯盤逮飊股-Ego獵鷹九號系統班-獵鷹九號課程(一堂實體+一影音)+豹投資軟體一年組合」課程,並加入被告擔任版主之「(實體)獵鷹九號課程-疫情解封班」Line群組之事實。 ⑵證人武文傑購買之豹投資網頁之「獵鷹九號」軟體每日可進行初選及複選個股,初選係將所選個股列入觀察名單,進入複選時即可買進等事實。 ⑶「(實體)獵鷹九號課程-疫情解封班」Line群組學員有37名,被告會將「獵鷹九號」選出來之個股製作成之「EGO線上表單」張貼於群組內,表示可以進場投資選出之個股,後續也會更新該個股狀況等事實。 5 證人許欣穎於調詢之證述、點石團隊系統課程已付款通知、「EGO線上表單」擷圖、「獵鷹九號」個股篩選畫面擷圖、「EGO獵鷹九號結訓學員」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⑴證人許欣穎於110年5月17日以信用卡刷卡支付2萬1,999元,購買「不盯盤逮飊股-Ego獵鷹九號系統班-獵鷹九號課程(一堂實體+一影音)+豹投資軟體一年組合」課程,並加入被告擔任版主之「EGO獵鷹九號 結訓學員」Line群組之事實。 ⑵「EGO獵鷹九號結訓學員」Line群組學員有429名,被告會將「獵鷹九號」初選、複選出來之個股製作成「EGO線上表單」張貼於群組內,若被告當日有更新,就會有新的資訊,學員可在群組內對上課內容及「獵鷹九號」系統等問題提問,被告會回答等事實。 ⑶被告股票買賣推介建議分析採「做多」,進場後一定要先設好停損價,依證人許欣穎使用「獵鷹九號」觀察結果,被告選出來之個股上漲之機率偏高等事實。 6 證人黃凱民於調詢之證述、點石小助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獵鷹九號」個股篩選畫面擷圖 證人黃凱民於110年8月20日以信用卡刷卡支付2萬1,999元,購買「不盯盤逮飊股-Ego獵鷹九號系統班-獵鷹九號課程(一堂實體+一影音)+豹投資軟體一年組合」課程,惟因未實際上課,故未加入被告擔任版主之Line群組,亦未實際操作「獵鷹九號」系統等事實。 7 王思芸於調詢之證述、「(實體)獵鷹九號課程-疫情解封班」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EGO線上表單」檔案夾翻拍畫面 ⑴證人王思芸於111年1月5日以信用卡刷卡支付2萬1,999元,購買「獵鷹九號交易系統課程-獵鷹九號課程+豹投資軟體一年組合」課程,並加入被告擔任版主之「(實體)獵鷹九號課程-疫情解封班」Line群組之事實。 ⑵「獵鷹九號」系統之篩選個股條件係依被告買賣股票建議分析看漲飊股之策略設定,「EGO線上表單」由被告製作更新,一般民眾無法修改更新等事實。 8 證人石浩田於調詢之證述、「EGO線上表單」擷圖、「EGO獵鷹九號結訓學員」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EGO線上表單」檔案夾翻拍畫面、「獵鷹九號」個股篩選畫面擷圖 ⑴證人石浩田於110年6月16日以信用卡刷卡支付9,999元,購買「不盯盤逮飊股-Ego獵鷹九號系統班-豹投資選股軟體一年份」課程,並加入被告擔任版主之「EGO獵鷹九號結訓學員」Line群組之事實。 ⑵「EGO獵鷹九號結訓學員」群組學員有427名,被告會將「獵鷹九號」初選、複選出來之個股製作成「EGO線上表單」,以OneDrive方式張貼在群組記事本,每日可點選連結,若被告當日有更新,就會有新的資訊,學員可在群組內對上課內容及「獵鷹九號」系統等問題提問,被告會回答等事實。 ⑶被告推薦建議交易方法係如果有一直在看盤,「獵鷹九號」初選出來的股票可以輸入至看盤軟體,一上漲超過5%就可以用市價進場,若沒有時間一直看盤,則「獵鷹九號」複選出來的股票,次日開盤前即可以前一日收盤價或市場掛單買進等事實。 9 ⑴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11年3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10000879號函暨函附點石教育學院網站網頁 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32828號函 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得以個人名義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等業務之事實。 10 ⑴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2日藍新客字第111039號函附后創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11590號函附后創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4584號函附后創公司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⑷逸志公司發票開立統計表 ⑸不法所得加總表 被告利用在后創公司設立之「點石教育學院」開設股票投資推介課程,銷售與逸志公司合作開發之「獵鷹九號」系統軟體,因而獲取不法所得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被告於本案有犯罪所得315萬54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一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所犯法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