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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16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4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念澤(原名陳耿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念澤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前某時許,於不詳地點,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臺灣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網友暱稱「張庭明」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提供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對陳胤廷、潘旭淵、唐苡瑄、黃品萁、何祖慶、楊雅琪、林庭薇、洪鈺媜、李思賢、林美蘭、蕭宇綸、劉靜瑜、陳蘭心、陳鐘波、陳宥妘等15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陳念澤之臺灣一帳戶、臺灣二帳戶、國泰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中信帳戶,該款項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致該款項去向不明無從追查。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4年8月14日死亡,有本院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陳胤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7日之某時許,以電話(+000000000000)向告訴人陳胤廷佯稱:因系統異常等語,致告訴人陳胤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9時18分許 3萬2,066元 本案臺灣一帳戶 偵卷頁85 2 潘旭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6日18時許,以電話(+000000000000)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潘旭淵佯稱:需確認帳戶等語,致告訴人潘旭淵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9時03分許 4萬9,985元 本案臺灣一帳戶 偵卷頁85 112年12月18日19時09分許 4萬9,982元 本案臺灣一帳戶 3 唐苡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22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唐苡瑄佯稱:家中急用等語,致告訴人唐苡瑄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22時45分許 3萬元 本案臺灣二帳戶 偵卷頁89 4 黃品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21時36分許,冒用告訴人黃品萁朋友身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借款等語,致告訴人黃品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21時50分許 2萬元 本案臺灣二帳戶 偵卷頁89 5 何祖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21時0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何祖慶佯稱:需先支付價金等語,致告訴人何祖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21時15分許 1萬5,000元 臺灣二帳戶 偵卷頁89 6 楊雅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雅琪佯稱:需先支付價金等語,致告訴人楊雅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22時47分許 1萬元 臺灣二帳戶 偵卷頁89 112年12月18日22時48分許 1萬元 臺灣二帳戶 112年12月18日22時49分許 2,000元 臺灣二帳戶 7 林庭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向告訴人林庭薇佯稱:協助帳號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林庭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8時05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帳戶 偵卷頁93 112年12月18日18時06分許 4萬9,988元 國泰帳戶 8 洪鈺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20時1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洪鈺媜佯稱:家中急用等語,致告訴人洪鈺媜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20時37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偵卷頁93 9 李思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17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思賢佯稱:帳戶凍結等語,致告訴人李思賢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8時29分許 2萬9,999元 國泰帳戶 偵卷頁93 112年12月18日18時38分許 1萬8,000元 國泰帳戶 10 林美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13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美蘭佯稱: 資金周轉不便等語,致告訴人林美蘭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0時01分許 28萬元 國泰帳戶 偵卷頁93 11 蕭宇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初不詳時點,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蕭宇綸佯稱:保證金借款等語,致告訴人蕭宇綸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9時01分許 1,212元 國泰帳戶 偵卷頁93 112年12月18日19時06分許 2萬8,200元 國泰帳戶 12 劉靜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15時0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靜瑜佯稱:確認資金流向與確保三大保障協議等語,致告訴人劉靜瑜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5時55分許 4萬9,985元 中小企銀帳戶 偵卷頁97 13 陳蘭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14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向告訴人陳蘭心佯稱:確保三大保障協議等語,致告訴人陳蘭心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7時12分許 9,999元 中小企銀帳戶 偵卷頁97 112年12月18日17時13分許 9,999元 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12月18日17時14分許 9,999元 中小企銀帳戶 14 陳鐘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之16時37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向告訴人陳鐘波佯稱:圈存金額等語,致告訴人陳鐘波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17時15分許 2萬0,123元 中小企銀帳戶 偵卷頁97 15 陳宥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000000000000)向告訴人陳宥妘佯稱:帳號違規等語,致告訴人陳宥妘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入金錢。 112年12月18日20時28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偵卷頁101 112年12月18日20時34分許 2萬9,985元 中信帳戶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