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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武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武龍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武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之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具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因本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12月27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至115年7月4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入監執行,且執行期滿日至115年7月4日,應認本案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而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4年12月27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