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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26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37號原 告 許瀞文被 告 林韋呈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判決無罪,此有前開本院刑事判決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