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25號原 告 陳珮瑋被 告 李建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