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42號原 告 王復國被 告 呂妍庭
陳曉慧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9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