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7號附民原告 張寶霞送達代收人 黃瓊慧附民被告 游碩恩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7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