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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20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1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兼代 收 人 董承志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被 告 連家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