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1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兼代 收 人 董承志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被 告 連家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