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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3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221號原 告 傅子修被 告 陳玉蘭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5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