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99號原 告 AE000-K11307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E000-K11307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