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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壢簡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AE000-B113677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 告 胡振群

涂靖宜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208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31